1
论法的精神
1.18.10 第十节 法兰克君主们的成年
第十节 法兰克君主们的成年

半野蛮民族不耕种土地,也没有可供耕种的土地,正如我们早已知道的那样,与其说管辖他们的是民法,倒不如说是国际法在管辖着他们。因此,他们的武器几乎随时都带在身边。塔西陀也说:“无论是处理公事还是私事,日耳曼人没有不携带武器的。在讨论事件时,他们用武器作出不同的信号,以表示不同的意见。当一个人长大到有携带武器的力量时,他便被带到议会去,人们交给他一支长枪。他从那一刻起便是成年了。过去,他是家庭的一分子;现在他成了共和国的一分子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当小鹰的爪子和翅膀长结实时,老鹰便不再喂养小鹰了;当小鹰能够找寻食物时,别人就用不着帮助他们了。在我们的军队中,如果有的青年竟被认为年龄太小,以至于连自己的财产和生活方面的事也不能处理或管理好的话,那将是一件丢人的事。对哥特人来说,品德是他们成年的条件。”

当贡特兰即柴尔德柏二世的叔父宣布柴尔德柏二世已经成年并且能够亲政时,柴尔德柏二世正好15岁。

按照法律规定,莱茵河畔的居民15岁便为成年,同时也取得带枪的资格。该法律规定:“在莱茵河畔,当一个居民死亡或者被杀害而有一个儿子存留时,在年满15岁之前,他不得成为诉讼上的控告人或被控告人。年满15岁以后,他便有权亲自诉讼或者确定一位决斗人。”为了能够在审判时为自己辩护,他的智力必须发展到相当充分的程度;为了能够在决斗中保卫自己,他的身体也必须发育到相当充分的程度。在诉讼时,勃艮第人也有用决斗确定是非曲直的习惯。在他们那里也以15岁为成年。

我们从阿加提亚斯那儿得知,法兰克人之所以能够以15岁为成年,原因在于武器轻巧。后来,他们的武器变得重起来,到了查理曼时代,已经很重了。对于这一点,当时的敕令和小说都有所反映。因此对于那些因为拥有封地而不得不服兵役的人来说,没有满21岁便算不得成年。

未成年人只能算是家庭的一分子,不得算作共和国的一分子,因此我们发现,没有成年的日耳曼人是不允许参加议会的。正因为如此,勃艮第的征服者,亦即奥尔良王格罗多米尔,他的儿子们便没有被宣布为国王;他们年龄太小了,不具备出席议会的资格。虽然他们还不是国王,但是,一旦他们有能力携带武器,王位便非他们莫属。那时候,他们的祖母格罗底尔德代替他们治理国事。后来,他们被两个叔父格罗大利乌斯和柴尔德柏杀害了,他们的王国也四分五裂。因此在以后的朝代里,在父亲死后,未成年的太子便立即被宣布为国王。

由于相同的原因,贡多瓦尔德公爵帮助柴尔德柏二世躲过了查尔柏立克的残害,挽救了他,并在他5岁时被宣布为国王。

但是,虽然经历了这样的变更,民族固有的精神却仍然为人们所遵从,所以不以幼君的名义通过法案。因此法兰克人的行为便具有双重性:一是与幼主本人有关的。一是与王国有关的。在封地,“监护”与“监管”的区别也相当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