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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8.9 第九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第九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在《撒利克法典》中有一项通常被称作“撒利克法”的特殊条文。现在在这里我所要探讨的,是这项独特的法律与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之间有着怎样密切的关系,这个民族是不耕种土地或至少是不怎么耕种土地的。

“撒利克法”规定,当一个人遗留有子女时,“撒利克土地”应当由男孩而不是女子优先继承。

要知道什么是“撒利克土地”,首先应该对离开德意志之前,法兰克人在土地方面的特点或习惯有所了解。

“撒利克”是从“撒拉”这个字派生出来的,对此,爱卡尔已经作过确切的论证了。“撒拉”的意思是住宅。因此,所谓“撒利克土地”指的是“属于住宅的土地”。日耳曼人的“住宅”及“属于住宅的土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我们将作进一步的探讨。

塔西陀说:“这些人不在城市里居住,他们也不能忍受自己的住宅与他人的住宅紧紧相连。在每一个人的住宅四周都保留着一小块空地,这些空地是用墙篱包围起来的。”塔西陀的这段描述是可以信赖的,因为在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里,都能看到各种各样的有关禁止破坏这种墙篱或者禁止侵入他人住宅的条款。

从塔西陀和凯萨那里,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耕种土地的期限只有一年,年满后土地仍归公家所有。住宅及住宅周围那一小块土地就是他们唯一能够世代相传的家产了。这种特殊的家产是为男子专有的。女儿是要出嫁到别人家去的,事实上女儿怎么能够享有这种家产呢?

因此,一个日耳曼人住宅附带的被墙篱包围的土地,便是所谓的“撒利克土地”,它是一个日耳曼人的唯一财富。在征略战争胜利以后,法兰克人又取得了新的财产,他们仍用“撒利克土地”这一名字去称呼那些新的财产。

当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奴隶、牛羊、马匹、武器等是法兰克人的财产。对他们来说,让男子继承住宅及与它相连的那小块土地,是相当自然的事,因为男子会永远呆在那里。但是在征略战争胜利以后,法兰克人又获得了不少大块的地产。在他们看来,如果不分一些土地给女儿和她们的子女,这实在是无情的事。因此,他们允许女儿及其子女享有父亲安排的遗产,这成了一种习惯。这样,撒利克法的作用便丧失了。从法律文书里记录的这种安排来看,像这样安排遗产似乎是相当普遍的。

我发现,在所有这些法律文书中,有一篇法律文书显得相当奇特。在遗嘱里,一位祖父要自己的子女和孙子女一起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样,撒利克法还有什么约束力呢?大概在那个时代,撒利克法也不为人们所遵守了,要不然,便是女儿继承遗产已经成了一种习惯,所以,在她们眼里,女子有继承权利,这是相当普通的事。撒利克法并没有重男轻女的倾向,它的目的也不在于让家庭、姓氏或土地世代相传、绵延不断。在日耳曼人的理念中,这些东西是全然不存在的。撒利克法是纯经济性的法令,因为男子们需要固定的居住地点,这些住宅能够为他们提供最大的方便,所以这个法律要求把住宅及其附属物即住宅周围的空地给予男子。

撒利克法中有关自由土地的条款是相当有名的。虽然谈起它的人很多,但研读过它的人却很少。在这里,我们只需要把有关的条文抄录下来便够了。

“一,如果一个人死去却没有后嗣,他的继承人由他的父亲或母亲充当。二,如果他没有父母,他的继承人由兄弟或姊妹充当。三,如果他没有兄弟姊妹,继承人由母亲的姊妹充当。四,如果他母亲没有姊妹,继承人由他父亲的姊妹充当。五,如果他父亲没有姊妹,继承人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充当。六,女性不能继承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唯有男性能够继承。换句话说,父亲的继承者应该是男性。”

显然,与死而无后嗣的继承相关的是前面五条的内容;有子女后嗣时的继承则应当依据第六条执行。

法律规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一个人死而无后时,不能对两性中的任何一方有所偏袒。在第一、二项有关继承的规定里,男女双方所得利益是均等的;在第三、四条里,女性获得的利益要多一些;在第五条中,男性获得的利益则更多。

在塔西陀的著作中,我找到了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他说:“日耳曼人像爱他们自己的子女那样爱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对有的人来说,外甥、外甥女这种亲属关系似乎更亲密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这种亲属关系的人,他们更乐意接受。”正因为如此,在我们最古老的历史学家那里,有关法兰克君主是如何喜欢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的内容,常常是他们所津津乐道的。如果兄弟把姊妹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看待的话,那么外甥、外甥女自然会把舅母当作自己的母亲了。

与父亲的姊妹相比,母亲的姊妹似乎更亲密一些。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文里,可以找到有关这一点的解释。当一个妇女的丈夫去世后,丈夫方面的亲属负有监护她的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女性关系的亲属享有担负这种监护责任的优先权利,其次才是男性关系的亲属。原因在于自从来到丈夫家以后,女子便和相同性别的亲属紧紧相处在一起,所以相对于男性关系的亲属来,女性关系的亲属要更为亲密。不但如此,当一个人因为杀人而被处以罚金时,法律规定,如果他无缴纳能力,在他交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之后,他的亲属应该为他补足不足部分。法律是这样来规定缴纳次序的:父亲、母亲、兄弟,接下来便是母亲的姊妹。仿佛有一种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于这种亲戚关系里面似的。既然这种亲戚关系负有较重的责任,那么它享有权利也应该更加优越。

正如上文撒利克法第五条所规定的那样,如果父亲没有姊妹,继承人应该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充当。但如果他是第五亲属等级之外的亲属,他就没有继承权。所以,与一个第六亲属等级的男性相比,一个第五亲属等级的女子或许更具有优先继承权。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里就可以看到这种规定。对于撒利克法而言,莱茵河畔法兰克人法律中有关“自由土地”的条文,堪称是它的最好注脚。该法律的这一项规定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

撒利克法规定,如果父亲去世后尚有子嗣存留的话,女儿便不能继承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才能享有该土地。

对于女儿继承撒利克土地的权利,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的全盘否定。只有在有兄弟的情况下,她们才被排除在外。要证明这一点,其实并不难。

(一)从撒利克法本身便可看到这一点。首先,撒利克法规定,妇女不能获得撒利克土地,唯有男子能够获得这种土地。接下来,它又对这种说法的意义进行解释和限制。它说:“父亲的遗产由儿子继承,就这个意思。”

(二)莱茵河畔地区法兰克人的法律可以让这段撒利克法条文的意义得到阐明。法兰克人的法律中有一项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相符合的、有关“自由土地”的规定。

(三)德意志是一切半野蛮民族法律的来源,因为它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相同,所以彼此之间可以互相阐发。撒克逊人的法律规定,父母的遗产不能留给女儿,只能留给儿子;但是没有儿子时,女儿可以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候的法律文书,上面记载有男子按照撒利克法排斥女子的情况,也就是说,记录着既有儿子又有女儿时女儿被排斥的情形。

(五)从另外一份法律文书来看,相对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儿享有优先继承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只有在有兄弟时,女儿才会受到排斥。

(六)史书、法律文书及契约上常常谈到黎明时代女性的土地和财产,如果依据撒利克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女儿都无权继承土地的话,那么将无法解释这一现象。

有人曾错误地认为,撒利克土地是封地。其错误在于,第一,“自由土地”是这一项目的标题。第二,封地最初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是连男子也不能继承的封地的话,马尔库尔富斯怎么能够把排斥女子继承的风俗说成是对神明的亵渎呢?第四,人们曾用一些契约证明撒利克土地是封地,其实他只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封地建立在征服战争之后,而早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之前,撒利克习惯便已经存在着了。第六,封地的建立形成并不是由于撒利克法对女子的继承作出了限制,恰恰相反,女子继承的撒利克的规定正是因为封地的建立而受到了限制。

据上所述,对于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的渊源在于撒利克法这种观点,人们不应该相信。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制度是从撒利克法来的。我们可以借助于一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典来证明这一点。撒利克法和勃艮第人的法律规定,女子没有和兄弟们一起继承土地的权利;王位也不能由她们继承。与此相反,西哥特人的法律规定,女子有权与兄弟一起继承土地;王位也可由女子继承。在这些民族中,政治性的法律受民法规定的影响很大。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法律服从于民法,这种情形并不是唯一的。撒利克法规定,在继承土地时,所有兄弟的权利平等。勃艮第人的法律规定与此相同。所以无论是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还是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在王位继承上,所有兄弟都有资格。不过由于这个原因,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出现过几次暴乱、暗杀和篡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