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法的精神
1.18.6 第六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第六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由于土地的分配,民法的内容会增多。对于不分配土地的国家而言,其民事法规少得可怜。

与其将这些民族的制度叫做法律,倒不如将其称之为风俗。

在这种国家里,那些对旧时事物烂熟于心的老者所享有的权威是很高的。在这种国家里,人们虽然不能因为财富而出人头地,但是却可以用手腕或谋略而崭露头角。

这些人在牧场或森林里漂泊着或分散居住着。与我们相比,他们的婚姻不那么牢固。由于住所的缘故,我们的婚姻是固定的,妻子总是在家里呆着。相比之下,这些民族的男子更换妻子更频繁,或者拥有好几个妻室,有时候,他们甚至不清楚自己的妻室情况,对此他们就像野兽一样一点也不在意。

对游牧民族来说,牲畜是不可或缺的。牲畜即他们的生活。因为牲畜需要妻子看管,所以他们也不能同自己的妻子分离开来。所有这一切都应该相守到终老。特别是由于他们生活的草原十分辽阔,防御地形不够牢固,敌人很容易就能掳掠走他们的妻子、儿女以及牲畜,所以他们更应该厮守在一块。

对于掠夺物的分配,他们的法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他们还特别注意偷窃问题,就像我们的《撒克利法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