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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6.5 第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五节 离婚与休婚

离婚与休婚是有区别的:离婚的原因是双方的情感不和谐,得有双方的同意。休婚则纯粹是因为一方的愿望,为了一方的利益而发生的,至于另一方的愿望和利益,它是全然不顾的。

有时候,妇女们很有休婚的必要,但是对她们来说,进行休婚常常是很不快乐的事。另外,休婚的法律是相当残忍的,妇女没有休婚权,唯有男性掌握有休婚的权利。家庭的主人是丈夫,为了让自己的妻子严守本分,或者让不守本分的妻子重守本分,丈夫可以运用各种各样的办法。因此,掌握在丈夫手中的休婚权,不过是在他的权利中增加的一种滥用手段而已。但是一个妻子行使休婚权,不过是在进行一种悲惨的补救罢了。她已经有过一次婚姻了,她的容颜已经渐渐老去,到这时候竟然还必须去寻找自己的第二任丈夫,对于她来说,这实在是太不幸的遭遇了。妙龄少女的娇美容颜十分宝贵,就是到了晚年,也还能让丈夫回想起往日的欢愉,因此便满怀惬意、恩爱不尽。

所以,一般的规则应该是这样的:凡是男性享有离婚权利的国家,女子也应该享有与此相同的权利。不但如此,如果由于气候的原因,女子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受奴役的状态,法律似乎应当赋予妻子以休婚的权利,而丈夫则只能享有休婚的权利。

如果妻子们被幽禁在深闺中却仍旧有失妇德,丈夫不应该因此而要求休婚,那是因为丈夫的过失,她们才有失于妇德。

除了施行一妻制的地方外,丈夫绝不能因为妻子不能生育而休婚。在实行多妻制的地方,对丈夫来说,妻子能不能生育并不重要。

在马尔代夫,法律允许重新娶回被休弃的妻子。在墨西哥,过去法律是禁止这种行为的,违反者将被处以死刑。与马尔代夫相比,墨西哥人的法律要更为合理,因为即使在离婚的情况下,它对婚姻的永久性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马尔代夫的法律则不是这样的,无论是婚姻还是休婚,在它看来都形同儿戏。

过去,墨西哥的法律只允许离婚。这是另外一条理由。对于那些已经自愿离婚的人们,它绝不允许他们重新结合。相比之下,休婚似乎是由于急躁的心态,是因为心灵方面的某种情愫,而离婚则似乎是一件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

在政治上,离婚通常都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如果需要谈谈它在民事方面的功用的话,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它的成立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子女而言,这始终是没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