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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5.9 第九节 释放奴隶
第九节 释放奴隶

我们很容易就能发现,在共和政体中,由于奴隶数目众多,有必要释放大量的奴隶。问题在于:如果奴隶太多,管理就不太方便;如果被释放的人太多了,他们便无法生存,从而为共和国增添负担。不仅如此,对于共和国来说,被释放的奴隶数目太大与奴隶数目太多是同样危险的。所以,对这两种不便,法律应当有足够的重视。

罗马所制定的种种法律和元老院的法令,对奴隶而言,有的是有利的,有的是不利的;有的对释放奴隶作出限制,有的为释放奴隶提供方便。通过这些法律和法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问题是如何让人们感到为难。有时候人们甚至害怕制定法律,当尼禄执政时,人们请求元老院允许奴隶主恢复那些忘恩背德、脱离了奴籍的人的奴隶身份。而尼禄大帝的批复是:绝不要作一般性的规定,而应该按照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一个好的共和国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我差不多是说不出来的,这得依据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决定。下面的内容仅仅是我的一点思考而已。

不要通过普遍性的法律,让许多人在突然之间便脱离了奴籍。据我所知,在窝尔西年人地区,由于被释放的奴隶控制了票数,居然制定了一项极其恶劣的法律,它规定被释放的奴隶有权获得与自由民结婚的少女的初夜权。

让共和国在不知不觉之间增加一个新公民的方法举不胜举。(一)法律可以允许奴隶积蓄金钱,使他们能够赎回自由。(二)法律可以对奴役的期限作出规定。例如摩西的律令便把希伯来人奴隶的奴役期限限定为6年。(三)每年都释放一些由于年龄、健康状况或勤劳俭朴等原因而能够自谋出路的奴隶。这种事情不用费举手之劳。(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铲除这个邪恶的制度。有许多奴隶是与他们所从事的某几种行业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诸如商贸或航海之类的行业,分出一部分来让自由民去做的话,那么奴隶的数目也会一天比一天减少的。

当被释放的奴隶越来越多以后,对于这些人应当对原来的主人负有什么义务,民法必须作出规定。否则,在释放奴隶的契约内也应当有关于这些义务的规定,并以此来代替民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让他们的民事地位优越于政治地位。这是因为,即使是在平民政治中,低级人民的手里也不应当掌握有权力。

在罗马,被释放的奴隶很多,那些与他们颇有关系的政治性法律是值得人佩服的。几乎在一切事情上这些法律都不排斥他们,但是真正给予他们的却很少。他们可以参加立法,但是对于人们将要作出的决议,他们的影响微乎其微。他们也可以担任公职,甚至有权担任祭司一职,但是由于他们在选举上所处的地位十分不利,所以这项权利便形同虚设。他们有参军的权利,但是入伍之前,必须通过一定的户籍盘查。对于被释放的奴隶与自由民家庭通婚这一点,没有任何法律有过禁止的规定,但是他们是不允许与元老院议员的家庭通婚的。另外有一点,他们的后代是自由民,但他们本人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