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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5.8 第八节 有关主奴关系的法律
第八节 有关主奴关系的法律

奴隶须得有吃有穿,这是官员们所应当注意并且要用法律作出规定的。

法律应当保证,奴隶年老和患病的时候应得到照看。格老狄乌斯规定,被主人舍弃的患病奴隶,如果他恢复了健康,应当保持他的自由。对于他们的自由,这项法律提供了保证,但是他们的生命也需要有法律的保证。

如果法律允许一个主人夺取他的奴隶的生命,那么他所行使的便不是主人的权力,而是法官的权力了。所以法律应当对正式的程序作出规定,否则便免不了存在强暴的嫌疑。

当罗马禁止父亲杀死子女的时候,官员们是依照父亲的意愿对其子女处以刑罚的。在主人有权杀害奴隶的国家里,如果在主奴关系方面也有着与此相似的习惯,那倒是与情理相符合的。

摩西的法律十分严峻:“如果奴仆或使女被主人用棍子当场打死,主人必须受到刑罚。要是奴仆或使女过了一两天后才死去,主人便可以免受刑罚,因为奴仆是他花钱买的。”一个民族的民法与自然法之间居然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别。

希腊人有这样一条法律,即如果一位奴隶遭受了主人的残酷虐待,他可以要求主人把自己出售给另外一个人。与此相类似的法律,在罗马末期也有过。一个对自己的奴隶不满意的主人和一个对自己的主人不满意的奴隶,是应该分开的。

如果一个公民的奴隶受到另一个公民的虐待,这个奴隶应该可以向法官提出控诉。在柏拉图及许多民族的法律中,奴隶的“天然自卫权”都被剥夺了。因此,应该让他们享有“民事的自卫权”。

在拉栖代孟,对自己所遭受的侮辱或损害,奴隶不得提出控诉。他们真可谓是不幸之至了,因为他们不仅是某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是大众的奴隶,他们依附于某一个人,同时又依附于众多的人。在罗马,当人们对一个奴隶所受的损害作出判断的,他们所关心的仅仅是主人的利益而已。在阿吉利安法的作用下,对于他们而言,伤害一个奴隶和伤害一只牲畜是一样的。他们所关注的,仅仅是这两者的价钱下降了多少而已。在雅典,虐待他人奴隶的,将受到重刑,有时甚至会被处死。雅典的法律是十分合理的,因为奴隶们失去了自由,他们不应该再失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