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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5.7 第七节 奴隶制的弊端
第七节 奴隶制的弊端

在伊斯兰教国家里,对女性奴隶而言,主人不但有权任意处置她们的生命和财产,甚至有权任意处置她的所谓美德或贞洁。在这些国家里,有一大部分人天生便是要为另一些人的骄淫服务的,这是其最大的不幸之一。奴隶们也过着懈怠懒散的生活,这便是对这种奴役的回报。对国家而言,这又是一件不幸的事。

由于这种懈怠与懒散的缘故,即使是东方那些被幽闭在后宫里的人,也认为后宫充溢着快乐。在这些清静的地方,那些害怕劳动的人是能够找到他们的幸福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发现,这与当初奴隶制之所以建立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越服役的范围,这是理性的要求。奴隶制存在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奢侈华靡,而应该是为了实实在在的功用。世界各国都应当知道,有关贞洁的法律是属于自然法的范畴的。

对那些玩弄一切的专制权力的国家来说,如果保护奴隶的贞洁的法律是有好处的话,那么对君主国家而言,这不是更好吗?对共和政体的国家而言,这不是更有好处吗?

伦巴底人的法律中有一条似乎对任何政体都有好处的规定:如果一个奴隶的妻子被她的主人引诱奸污了,那么这位奴隶和他的妻子便可以恢复自由。对于防止奴隶主的淫乱,这是巧妙而又不太严厉的办法。

在这一方面罗马人有什么好的法律制度,我不太清楚。对奴隶主毫无限制放纵情欲的行为,他们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甚至剥夺了奴隶们结婚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奴隶堪称其最卑微的部分,但是无论他们卑微到何种地步,也是应该有道德的。再加上,如果不允许他们结婚的话,那公民的道德便要被败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