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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5.6 第六节 奴隶制的类型
第六节 奴隶制的类型

奴役有两种类型:“依附于物的奴役”与“依附于人的奴役”。奴隶附着在地上,这便是依附于物的奴役。塔西佗所谈及的日耳曼人的奴隶,便属于这一类型。这一类型的奴隶并不在主人的家里从事劳动。他们只需向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牲口或布匹。奴隶制的目的便在于此,匈牙利、波希米亚及北德意志的一些地方也存在着这种奴役。

“依附于人的奴役”指的是做家务的奴役,它与主人个人的关系较为密切。

既依附于物又依附于人的奴役是最糟糕的。遭受这种奴役的有拉栖代孟的伊洛底人。他们既要承担主人家庭之外的一切劳动,还要忍受主人家里的种种侮辱。这种伊洛底式的奴隶制是与事物的性质相违背的。在生活简单的人民那里只存在着依附于物的奴隶制,因为家庭的工作可以由他们的妻子儿女去完成。依附于人的奴隶制则是骄奢淫逸者的专有物,因为奢侈的家庭工作要由奴隶来完成。但是伊洛底式的奴隶制,则在同一些人身上同时加上了由骄奢淫逸的人所建立的奴隶制,以及由生活简单的人所建立的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