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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5.1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确切地说,所谓奴隶制,指的是一个人建立起对另外一个人的支配权,在生命与财产方面,前者成为后者的绝对主人。从性质上来看,奴隶制度不是什么好制度。无论是对奴隶主还是对奴隶,它都是没有好处的。它之所以对奴隶没有什么好处,是因为奴隶不可能由于品德的缘故而作出什么好事来;它之所以对奴隶主没有好处,是由于他拥有奴隶,便养成了各种各样的恶习,在不知不觉中一切道德品质都失去了,故而变得骄横、急躁、暴烈,易发脾气、淫逸、残酷。

在专制国家里,人民原本便生活在“政治的奴隶制”下,所以与别的国家相比,在那里人们更能够容忍“民事的奴隶制”。在那样的国家里,无论是谁,只要有吃的,能够生存下去,都应该感到满意了。所以即使与一个国民相比,一个奴隶的生活几乎也不会太艰难。

但是,对于君主政体而言,人性没有受到摧残和压抑应当是它最重要的一条准则,所以奴隶是不应该存在的。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与人是相互平等的;在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在政体性质所能够容许的范围内,法律应该尽量保证人与人相互平等。所以奴隶的存在是与民主政治国家和贵族政治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精神相背离的,因为对于公民来说,奴隶所能带给他们的,仅仅是一种他们所绝对不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奢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