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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4.6 第六节 气候不同,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也不同
第六节 气候不同,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也不同

对于自己的国民,日本的立法人员和官员们是根本不信任的,因为人民的性格十分残酷。摆在立法人员和官吏们面前的仅仅是审判、恐吓及惩处而已。对他们所做的任何一件事,公共安全部门都会查验一番。按照他们法律的规定,每五户家庭中将有一位户主被挑选出来作为官吏,对其他四户进行管理;按照他们法律的规定,倘若有一个人犯了罪,整个家庭或整个街区都将受到处罚。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倘若某一个人犯了罪,整个人群中便没有哪一个人没有犯罪了。制定这些法令的目的在于使所有的人都互相怀疑,使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处在他人的注视之下,让每一个人都成为他人行为的监督者、目击者和审判者。

与此相反,印度人则比较温良、柔弱并富有同情心。所以,立法者对自己的国民就满怀信任。立法者们制定的刑罚很少,也并不严峻,而且并不严格执行。在那里,外甥、侄子被交给舅父、伯父、叔父看管,孤儿被交给监护人看管,与在其他地方父母亲自看管小孩相比,这同样是有好处的。他们在规定继承时所采用的依据是人人皆知的与继承人有关的优点。他们似乎以为,对于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持完全信任的态度。

他们的奴隶很容易获得他们所给予的自由。他们为奴隶筹办嫁礼,像对待自己的子女那样对待奴隶。快乐的气候里产生了坦诚的风俗习惯,产生了宽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