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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4.5 第五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五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古代日耳曼人,我们的祖先,生活在一种感情极为平静的气候里,他们的法令只对看得见的东西做出规定,并且不存在丝毫带有想象性质的成分。在判断男人们所受的伤害的程度时,法律所凭借的依据是伤口的大小。对于妇女所受的伤害,他们的判断并非更为细致。在这一方面,日耳曼人的法律是非常独特的。它规定,妇女裸露头部的,处以50苏的罚金,妇女的腿裸露到膝盖的,处以与此相同的罚金;裸露至膝盖以上的,处以双倍的罚金。由此可见,这项法律在衡量妇女所受的凌辱的程度时,其情形与我们测量几何图形十分相似。它只对眼睛所能看到的犯罪加以惩罚,对想象的犯罪却置之不理。但是当一个日耳曼民族迁移到西班牙以后,那里的气候条件旋即需要另一类型的法律。西哥特的法律规定,除非有她父亲、兄弟、儿子、舅父或叔伯等在场,医生是不能够让自由女性流血的。当人们产生狂热的想象时,立法者的想象也马上被点燃了;当人民的性情变得狐疑不定时,无论对什么东西,法律都抱持怀疑的态度。

所以,对于男女两性,这些法律是十分关心的。但是在实施惩罚时,对于出自私人目的的报复,这些法律似乎满足得更多,对于出自公家目的的报复,却满足得较少。所以,在多数案件里,法律都只是把男女罪犯交给他们的亲属或受到伤害的丈夫去做奴隶。如果一个“自由女性”与一位已婚男性发生了关系的话,那么这个男子的妻子便享有随意处置她的全部权力。如果奴隶们发现自己的女主人与他人通奸,在法律上他们有将她捆绑起来并交给他的丈夫的义务;法律甚至还允许她的子女对她提出控告,允许通过拷问她的奴隶来判定她的罪行。因此,这些法律不能够达到优良的政治这一目的,虽然它可以给某种虚荣心以极大的满足。因此,如果茹利安伯爵认为应当用他的君主和国家的灭亡来对这样一种凌辱作补偿的话,我们也不应当觉得惊讶。牟尔人的风俗与西班牙人十分接近,如果他们到了西班牙以后觉得在那里定居很容易,维护自己的生活也并不困难,同时也能够让他们帝国的灭亡得以推迟的话,我们也不应当为此而惊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