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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3.5 第五节 赋税的性质与政体的关系
第五节 赋税的性质与政体的关系

从性质上来看,适合于奴役的是人头税,适合于自由的是商品税,因为商品税与人身的直接关系要少得多。

对于专制政体性质的国家来说,最适合的办法是:君主不给士兵和朝臣以现金,而且把土地分配给他们,并且征收较少的赋税。因为假如君主发放的是现金的话,那么人头税便是最合适的了。人头税只能抽取得少之又少,因为在这种不公平、统治残暴的政体中要想把纳税人划分为若干等级而不产生一些弊端,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所规定的税率必须是连最贫困的人也负担得起的税率。

对于宽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来说,最合适的赋税是商品税。虽然商品税是由商人预先支付的,实际上却是由买主缴纳的。因此,商人应当被看作是国家的总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每一位单独个体的债权人。商人向国家预先缴纳的赋税是买主某一天将要缴纳的,另外,商人自己购买商品时,也要缴纳税费,这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商人预先替买主支付的。由此可知,政体的宽和程度越高,便越是昂扬着自由的精神,财产便越不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商人越是容易向国家预先缴纳大额度的赋税,并承受私人的借贷。在英国,当一位商人购买了一大桶酒的时候,他等于借出了五六十镑的钱给国家。在土耳其人统治的国家里,有几个商人敢这样做呢?即使他斗胆这样做了,他的财产不可靠、不稳当、没有信用保证,他能够坚持做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