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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3.4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如果国民享有较多的自由,便可对他们征收较重的赋税;如果国民承受了较多的奴役,赋税便不能不有所宽减。这是一条通行的法则。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一直都是这样,将来也将永远这样。这条规律是从自然那里引申出来的,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无论在哪一个国家,从英国、荷兰以及所有自由正在逐渐消亡的国家,一直到土耳其,这条规律都在发生着作用。因为瑞士的人们不用纳税,瑞士似乎是违背了这一条规律的。但是我们知道,它是有自己的独特理由的。不但如此,我所说的规律甚至还可以因瑞士的情况而得到证实。在瑞士那个土壤贫瘠的山区里,粮食的价格高得出奇,人口密度又相当大,所以比起一个土耳其人向苏丹缴纳的赋税来,一个瑞士人向大自然缴纳的“赋税”要多出整整四倍。

一个像雅典人和罗马人那样征服了另外一个国家的民族,是可以不缴纳一分一文的赋税的,因为他们是被征服国家的统治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缴纳赋税并不以自由的比例为依据。因为在这一点上,他们已经与帝王差不多了,再也不是一个民族了。

但是上述通行法则的效力是永远存在的。在政治环境宽松的国家里,人民所负担的沉重赋税可以在另外一种东西即自由那里得到补偿。在专制国家里,轻微的赋税则是一种与自由具有相等价值的东西。

在欧洲的一些君主国里,人们发现,与其他省份相比,有一些省份的情形要好得多。这种后果是因为它们的政府的政治性质而产生的。但是常常却有人突发奇想地认为,这些省份缴纳的赋税太少了,其依据是它们的政府不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它们有能力缴纳更多的赋税。他们不知道这恰恰相当于要把这种给人民带来了幸福的政府消灭掉。这种幸福四处传播,泽被遐迩,人们应该细心体会它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