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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3.1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

所谓国家的收入指的是每一位公民所付出的自己一部分的财产,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剩余财产的安全,或者愉悦地支配这些财产。

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应当同时兼顾,这样才能够规定好国家的收入。当打算从公民那里收取财产时,绝对不能够因为想象中的国家需求而将国民实实在在的需求排除在外。

想象中的需求,常常是从以下一些因素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如执政者的欲望和缺陷,一种荒诞不经的计划的诱惑力,一种对虚荣的病态的羡慕,一种在某种程度上无力抗拒的幻想等等。对那些神情恍惚,在君主身边主持朝政的人来说,所谓国家的需要常常就是国君们渺小的灵魂的需要。

在规定臣民应当上缴多少财产,应当保留多少财产时,是需要智能和谨慎的,没有什么事情比这更需要的了。

在计算国家收入时,绝对不能以老百姓能够缴纳多少为标准,而要以他们应该缴纳多少为标准。如果非得用老百姓能够缴纳多少为标准的话,那么至少也得以他们通常情况下的上缴能力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