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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2.11 第十一节 专制下能够赋予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律
第十一节 专制下能够赋予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律

虽然,从本质上来说,各处的专制政府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的意见、既成的意见、被采用的范例、思想倾向、习性、风俗等等的差异,它们之间有可能存在着天壤之别。

在专制政府中,确立一些观念是不错的。所以在中国,君主被人们当作自己的父亲;在早期的阿拉伯帝国,君主被当作国家的宣讲师即所谓“哈里发”。

有一本可以当作规范的圣书也是很方便的,譬如阿拉伯人的《可兰经》、波斯人的佐罗亚斯特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借助于宗教法典,民事法典的不足将得到补充,专横权力也将被限制在一定的势力范围之内。

当遇到棘手的案件时,法官向宗教的牧师们咨询,这种做法也不错。所以在土耳其,法官卡宙向牧师暮勒征求意见。如果遇上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下面这个办法也许不错:由特殊法官(倘若这样的法官真的存在的话)向总督征求意见,这样,在政治权威的调节下,民事的权力和宗教的权力将进一步趋向于缓和。

有一项产生于专制、狂暴的法令,即父亲倘若获罪,妻子儿女要遭受连坐。对于这些为人妻子儿女的人来说,没有成为罪人就已经是够不幸的事了。但是君主依旧要在被告和自己之间放置一些苦苦啼求的人,借此熄灭自己的怒火,并给自己的裁判增加光彩。

马尔底维亚人有一个相当不错的风习,即如果有贵族开罪于国王,他便天天去拜见国王,直到重新获得国王的宠爱为止。他待在朝廷里,这就足以熄灭国王的怒火。

在一些专制国家中,如果有人为获罪的人向君主求情,人们将认为这是对君主的大不敬。这些国家的君主好像是在费尽心力要抛弃仁慈这种品德。

在一项我们已经较为熟悉的法律里,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宣布,对任何胆敢在君主面前为罪犯求情的人,他们绝对不会宽恕。这是一项极其恶劣的法律,因为即使是在专制政府之下,这种法令也是十分恶劣的。

波斯人有一项很好的惯例,即允许人们随意出国。与此相反的是,不允许人们随意出国的惯例,是有其专制主义的根源的。在专制主义政体中,臣子与奴隶毫无二致,出国的人将被视为逃跑的奴隶。虽然这样,对于专制主义本身而言,波斯人的惯例却是一件相当不错的事。由于担心债务人逃跑或隐藏起来,高官帕夏和勒索者的迫害将停止下来或变得缓和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