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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2.5 第五节 言语不谨慎
第五节 言语不谨慎

倘若言语不谨慎可以被当作判处大逆罪的借口的话,那么人们便能够任意而武断地对某人判以大逆罪了。对于语言的理解可以有许多种,而且各不相同。不谨慎和心存恶意之间的差异是相当大的。但是二者所使用的词汇的差异则很小。因此,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哪些言词应被处以死刑,它几乎是不可能因为言词而对人处以死刑的。

言语仅仅是栖止在思想里面,它本身并不能成为“罪证”。在许多情况下,言语本身并没有什么意图,它的意图是通过说话人的口气表达出来的。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些相同的话语,其意思迥然不同,它们意思当如何确定,是以它们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为依据的。有时候,比起一切言语来,一言不发的意义要丰富得多。没有什么比它更模糊更暧昧了。那么,难道我们能将它判定为大逆罪吗?倘若有哪一个地方制定了一项这样的法律,那么不要说谈不上自由了,恐怕连自由的影子也瞧不到了。

在惩办多尔古露奇家族时,现已作古的俄国皇后发了一道谕旨,命令处死该家族的一位王公,因为他曾用十分下流的言语攻击皇后本人;另一位王公也被处以死刑,因为皇后向帝国颁发了明智的诏书,他曾对此进行过恶意的解释,并且对神圣的皇后本人使用不尊敬的言词。

我的主张并不是要求人们减少对那些恶意损毁君主名誉的人的必要的愤怒。但是有一点我必须要说明,即倘若专制主义试图走向缓和的话,那么在上述情况下,与对他们处以大逆罪相比,处以单纯的轻罪要更为恰当,即使是对于无辜的人而言,大逆罪也将永远是令人恐怖的。

行为并不是天天都存在着的。能够具体地将行为指出来的人有很多。凭空捏造事实对他人实施诬告,是很容易被人识破的。只有当言语和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言语才具有与该行为相同的性质。因此,当一个人在公共场合鼓励人们造反时,由于在这个时候,言词已经和行为结合在一起了,并且是行为的一部分,他便犯了大逆罪。人们所处罚的,是他的行为,而不是他的言语,在这种行为里,人们运用了这些言词。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者依附于犯罪行为的时候,言词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将言语作为判处死罪的依据,而不是将它当作死罪的预兆的话,那么一切都被搞混乱了。

在致路非奴斯裁判长的信中,提奥多西乌斯、阿加底乌斯、火诺利乌斯等皇帝都说道:“如果有谁说了关于我们个人或我们的政府的坏话,我们不打算加以惩处:如果他说那样的话是由于疯癫,那么就应当怜悯他;如果是诅咒詈骂的话,就应当宽恕他。因此,事件发生以后,根本不必去理睬它,只需向我们报告就够了,这样我们就能够根据他的行为对这些言语作出判断,并权衡一下到底是对他进行审判还是不闻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