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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2.3 第三节 男色罪
第三节 男色罪

对于这种犯罪,宗教、道德和政治方面的谴责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我从来没有想过要让公众减轻对它的厌弃。在这种犯罪里,两性一方的缺陷被给予另一方,为不光彩的老年作准备的是可耻的幼年,单单凭这一点,它就应当被禁止了。对于去掉这种犯罪的一切丑恶,我在这里所说的话是无济于事的,由于滥用了人们对这种犯罪所应有的憎恶而产生的蛮横、粗暴行为,这才是我所要反对的。

我们常常看到,仅仅凭借一个小孩子的口供,立法者便能够施以刑罚,这是由于这种犯罪带有隐秘性的缘故。这就大大给诬告提供了方便。普罗哥比乌斯说:“为了惩治这种犯罪,查士丁尼公布了一项法律,要求人们搜查这一类型的罪犯,不但制定这项法律之后的罪犯要受到查办,而且制定这项法律之前的罪犯也在被追查之列。一位证人的供词,有时候是一个小孩的供词,有时候是一位奴隶的口供,都足以作为判罪的依据,尤其是对于富人和青年乱党来说,情况更是如此。”

对于邪术、异端和男色这三种罪名而言,第一种是不存在的,这可以得到证明;第二种的差别、解说和解释可以有无数种;第三种通常都具有暧昧的色彩。但我们都要用火刑来惩处他们,这真是非常奇怪的事。

我的看法是,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某种特殊风俗的推波助澜,这种违背自然的犯罪在社会中是绝对不会有太大的发展的。所谓特殊风俗,指的是类似于下面的一些情况:在希腊,无论做什么运动,青年都要赤裸身体;在我们当中,家庭教育已经不存在了;在亚洲,某些人拥有不计其数的妇女,对其中一些妇女他们甚至不愿意正眼相瞧,然而有的人却连一个妇女也没有。让我们不要再为这种犯罪提供条件了吧!让我们像禁止一切违反风俗的行为那样,制定明确的法令禁止这种犯罪吧!大自然将要保卫它的权利,将要重新掌握它的权利,我们马上就能看到这种情况。大自然是温柔、可爱而娇媚的,它用它那慷慨的手播撒着欢乐,在让我们感到快乐的同时,它给我们以子女,我们好像因此而获得了新生。就这样,它为我们提供了更大、远远超过这些快乐本身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