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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2.1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在哲学上,所谓自由指的是要能够支配自己的意志,或者,(如果需要从整个系统这一点来探讨的话)至少自己要相信是在支配着自己的意愿。所谓政治的自由指的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坚信安全有保障。

从来就没有哪一种安全比公的或私的控告受到威胁时还要重大,所以,良好的刑法是公民的自由的主要依靠。

在过去,刑法达到完善的境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甚至在那些人们追求自由最为热情的地方,人们也没有能够马上便将它找到。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说,在丘麦,可以让控告人的父母作证人。在君主时代的罗马,由于法律存在严重的缺陷,安库斯·马尔蒂乌斯的子女竟然被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亲自处以刑罚。这些子女被指控为暗害国王——他的岳父。在法兰西,早期各君主执政的时代,格罗大利乌斯制定了这样一项法令:没有经过审讯不得对被告处以刑罚。这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曾经有些案件的做法是与该规定相反的;或者某些野蛮民族的做法是与该规定相反的。对于伪证审判是卡龙达斯开创的。当公民的清白无罪不能得到保障时,自由也不可能得到保障。

人们在某些国家已经获得的,以及他们将会在其他一些国家获得的、有关刑事审判所应遵守的、最妥当的原则的知识,比起世界上任何东西来,它们更能让人类感到关切。

自由只能建立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在一个具有这方面的最好法律的国度里,即使是一个明天就将被处以绞刑的人,比起一个土耳其的大官来,他的自由程度也要高出许多。

仅仅凭借一位证人的证词就可以将某个人处以绞刑,对于自由来说,这样的法律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按照理性的要求,证人就应当有两位,这是因为证人肯定被告有罪,被告不予承认,双方争执不下,故而需要有位第三者出面来作出裁断。

希腊人和罗马人有这样的规定:在定罪时须得有一票的多数。在我们法兰西,法律规定定罪时,须得有两票的多数。希腊人声称他们的习惯做法是神灵们建立的,但是我们有我们自己的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