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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1.6 第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第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人民、元老院、官吏和某一些法官都曾被赋予过司法权,我们应当了解一下这种权力的分配情况。我首先要探讨的是民事案件。

国王被驱逐之后,主掌司法的是执政官们,在执政官之后,主掌司法的是裁判官们。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把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抛在了一边,而除了极少的案件外,执政官们也不审理民事案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类极少数的案件被人们称作“非常案件”——仅仅是任命法官以及组织主持审判的法庭这些事,便足以让执政官们心满意足了。《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全集》中载有阿比乌斯·格老狄乌斯的演说,在这一演说中,我们可以发现,似乎早在罗马259年,罗马人就已确立这一习惯了,人们将它推定在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时代,它并不太久远。

大裁判官每一年都会拟造一份名单或表格,上面罗列了他选择出来的人在他本人任职期间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每审理一个案件,人们就从这份名单或表格中挑选出数名法官。今天的英国差不多也是这样做的。因为大法官所选择的法官是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的,所以对于自由而言,这是很有好处的。今天,在英国的许多场合中,诉讼人可以要求法官回避,这同罗马的这一习惯是没有太大差异的。

这些法官只对如下一类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譬如某一笔欠款是不是已经偿还了;人们是不是曾经做过某一类事情等。但是,倘若是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则只能由“十人裁判所”审理,因为它要求一定的裁判能力。

国王们保留了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力。这种职务被执政官们继承下来。正是凭借着这种权力,执政官布鲁图斯对他的子女以及塔尔克维纽斯派的阴谋者们处以死刑。这是一项过分的权力。对执政官们来说,军事权力已经掌握在手中了,他们就在民政上施展这种权力。他们的审判是没有什么司法的形式的,与其说是审判,倒不如说是暴力处置。

于是瓦烈利法便应运而生了。按照这项法律的规定,凡是执政官们所作的有可能对公民生命造成危害的命令,都可以提请人民公决。除了有民意作依据而外,执政官们再也不能够宣布某一个罗马公民将被处以死刑了。

人们看到,在塔尔克维纽斯派第一次企图复辟的时候,是执政官布鲁图斯对罪犯进行了审判。在第二次复辟的时候,审判他们的是元老院和人民会。

给平民设立护民官的,是那些被称为神圣的法律。护民官们形成了一个机构,起初,这个机构曾有不计其数的要求。平民的放纵粗暴的要求,元老院的宽松轻易的许与,二者势均力敌。以前,瓦烈利法有关于提请人民公决的规定,在那项法令里,所谓人民指的便是元老院议员、贵族和平民。现在,平民们则要求、请求公决须得向他们提出。随后,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便产生了,即平民究竟能不能对贵族进行审判。这个争议伴随着科利奥兰奴斯案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该案的结束而结束。护民官当着人民的面对科利奥兰奴斯提出诉讼。科利奥兰奴斯违背了瓦烈利法的精神,声称自己是贵族,只有执政官们才有审判自己的权力。平民们也违背了这一法律的精神,声称只有平民才能审判科利奥兰奴斯;并且,平民对科利奥兰奴斯进行了审判。

这个状况在十二铜表法那里得到了改变。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大会才能对涉及到一个公民的生死的问题作出裁定。所以,平民团体或者和它具有相同性质的、以部落划分为依据而召开的人民会,将仅仅在处以罚金的犯罪方面享有审判权。判处死刑所需要的是“法律”,而处以罚金所需要的仅仅是“平民制定法”而已。

在平民机构和元老院之间,十二铜表法的这个规定建立了一种很不错的协调,这是非常明智的。因为既然处罚的轻重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二者的管辖范围,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必须共同协商了。

对于罗马政府中一切和希腊英雄时代的君主们的政府有关联的残余制度,瓦烈利法都将其清除了。执政官们再也无权对犯罪实施惩罚了。虽然一切犯罪都具有了公的性质,但是仍旧把“私罪”与“公罪”区别开来。所谓私罪,指的是那些对公民彼此间的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所谓公罪,指的是那些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对国家利害关系较大的犯罪。如果是公罪,则由人民亲自审判;如果是私罪,则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人民专门委任一个检察官进行诉讼。通常,这个检察官是人民从官吏中挑选出来的,但有时候也可以从人民中挑选出来。所谓公罪的检察官指的便是这种检察官。在十二铜表法中,这种检察官也曾被提起过。

所谓的主任法官是由检察官任命的。主任法官再按照抽签的方式挑选出其他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在这里,我们也不妨探讨一下在检察官的任命这件事上,元老院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样,对于在这件事情上各方的权力是如何得到平衡的,人们便可以看得比较清楚。有时候,元老院挑选出来执行检察官职务的是一位独裁官;有时候,元老院向护民官发出命令,由他们召集人民开会并委任检察官;有时候,人民委托一个官吏针对某一罪行向元老院作出报告,并请求元老院委任一位检察官。在狄特·李维的著作中有关路西乌斯·斯基比欧的审判案里,可以看到这种情况。

罗马604年,上述种种临时性任命的一部分转变成永久性的任命。渐渐地,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被人们划分为不同的门类,即被划分为不同的“永久性的问题”。同时还设立了不同的大裁判官,每一位大裁判官分管的问题各不相同。在一年的时间里,大裁判官有权审判与某类问题有关联的犯罪。任期届满后,这些大裁判官们便充任领地的官长。

在迦太基,组成百人元老院的是终身任职的法官们。但是在罗马,大裁判官的任职期限才一年;而其他法官,因为他们是有案子才选派的,他们的任职期限甚至还不足一年。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某些政府中的自由来说,这项规定的益处是多么重大。

在格拉古兄弟执政之前,法官们是从元老院的议员中挑选出来的。提贝留斯·格拉古(盖犹斯·格拉古)则下令法官应当从第二等公民即骑士中挑选出来。这个变化是相当大的,所以该护民官不无自矜地说,只需凭借一个法案,他就能够将元老院议员们的神经斩断。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在同公民自由的关系上,分配好三种权力并非易事,但是依据它们同政治制度的自由的关系,三种权力却可以分配得很好。在罗马,立法权力的最大部分、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以及司法权力的一部分都掌握在人民的手里。这个权力是相当大的,需得有另外一种能够和它相抗衡的权力。虽然有相当大一部分行政权力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力掌握在元老院手里,但是这远远没有达到与人民相匹敌的程度。元老院必须享有司法权。当元老院议员挑选法官时,他是有一定的司法权的。当元老院议员的司法权力被格拉古兄弟剥夺了以后,元老院便无力抵抗人民了。为了维护公民自由,他们侵害了政治制度的自由;但是,公民的自由却连同政治制度的自由一道灭亡了。

这样的结果是滋生了为数不少的弊端。当内乱甚嚣尘上,政治制度几乎名存实亡的时候,人们改变了政治制度。骑士们原本是人民与元老院中间的联系手段,现在这种身份再也不存在了,政治制度的链条脱节了。

那时候,甚至有一些特殊的理由阻挡着骑士们从事审判工作。罗马的政治制度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为了从行为上对共和国负责的保证,当兵的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财产。作为最富有的人,骑士们组成了罗马“军团”的骑兵。随着自身威望的不断增加,他们再也不愿意在这种军队里服役了。因此,招募另一种骑兵便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在马利乌斯那里,无论什么人都被征召入“军团”服兵役,共和国很快便灭亡了。

另外,共和国的租税也是由骑士包揽征收的。贪得无厌是他们的本性;他们在灾难中播撒灾难的种子;他们在社会贫困中制造着社会贫困。司法权力是绝不应该给这种人的;恰恰相反,法官们应当不断地监视他们。我们要赞扬古代法兰西的法律,便不能不谈论这一点;它们不信任事务人员,就像它们不信任敌人一样。当审判权掌握在包揽了罗马租税征收的人手里的时候,所有的一切,诸如道德、民事、法令、职官以及官吏等,全都完了。

对于上述各方面,在他们本人著作的一些篇章中,狄奥都露斯·西库露斯和狄欧都曾作过十分率直的描述。狄奥都露斯说:“穆蒂乌斯·斯开沃拉企图恢复古代的风俗,并且凭借自身的钱财过俭朴而正直的生活。因为他的各位前任与当时在包揽了罗马租税征收事务的同时还与掌握审判权的人相互勾结。所以在各个领地里,由于诸位前任的缘故,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在对待这些租税征收包揽者的时候,斯开沃拉的手段是恰如其分的,他把那些将他人投入监狱的人投进了监狱。”

狄欧告诉我们,骑士们同样很厌恶他的副手普布里乌斯·路蒂里乌斯。所以他一回国,骑士们就控告他,说他曾经受人贿赂,因此他被处以罚金。他立即把他的家产变卖了。人们发现,比起人们控告他盗窃的财产来,他的财产要少得多,这说明他是清白无罪的,他甚至提供了有关他的财产的所有权的各项证书。他再也不愿意呆在这个城市里,不愿意和这一类人呆在一起。

狄奥都露斯还说道:“意大利人从西西里买来了大量的奴隶,让他们替自己耕种田地,替自己看管牲畜,但是却不给他们提供食物。这些可怜的人迫不得已,以长予和棍棒为武器,身着兽皮,四周伴随着猛犬,到大路上去劫夺。所有领地都遭受了他们的践踏。除了在城郭里的东西以外,当地人根本就没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因为这些奴隶是掌管着罗马审判权的骑士们的奴隶,所以没有哪一位总督或大裁判愿意或能够反对这种混乱,或胆敢惩处这些奴隶。”但是,奴隶战争的原因之一便正在于此。我要说的话只有一句,即骑士这一行的人唯利是图,常常要求别人这样那样,而其他人却不能向他们提出任何要求。他们残忍无情,使富人破产,穷人赤贫。在罗马,这一行的人是不应该掌握有审判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