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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1.4 第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在人民所任命的十大官员实施统治的场合,不存在什么有争议的权利;但是当自由得以恢复时,人们发现嫉妒又死灰复燃了,对贵族无论哪一方面的特权,平民都会予以掠夺。

如果平民仅仅满足于掠夺走贵族的特殊权利,对贵族的公民资格却没有侵害的话,害处相对来说便减少了一点。当人民召开的集会是以族区或百人团的方式进行时,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元老院的议员、贵族以及平民。通过争执,平民在下面这一点上获得了胜利,即平民可以不需要元老院和贵族,可以单独制定法律,这就是所谓的“平民制定法”;而部落人民会所指的正是制定这种法律的人民会。所以,有的时候,贵族是不允许参与立法的,而只能对国家的另外一个团体的立法权表示服从。这是一种狂热的自由。为了建立民主政治,人们反而将民主政治的原则本身破坏了。看来元老院的权力必将被这样一种过分的权力毁灭掉。但是,罗马也有一些制度应当受到人们的赞美,下面两种制度尤其如此:一种是对人民的立法权进行调整的制度,另一种是对人民的立法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可以这样说,每隔五年,监察官以及在他们之前的执政官就会把人民的所有机构重新改造组建一次;对具有立法权力的机构本身,他们也进行立法。西塞罗说:“监察官提留贝斯要把脱离了奴籍的人放进这个城市的部落中去,他根本不必凭借雄辩的力量,只需要说一句话,做一手势便足够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勉强支撑着的这样一个共和国便早就灭亡了。”

另一方面,元老院拥有设立一个独裁官的权力,并借此将共和国从人民手里接管过去;当主权者在独裁者面前俯首臣服时,连最平民化的法律也会噤若寒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