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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7.7 第七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七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与希腊人不一样的是,罗马人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职官来对妇女的行为加以监督。监察官们像监视共和国内其他人一样对妇女们进行监视。家庭法庭这一制度的作用与希腊所专门设立的职官基本相当。

丈夫把妻子的亲属召集在一起,当着他们的面审问自己的妻子,对于维持共和国的风俗,这种办法颇有成效。但是,这种法庭不但可以审判与法律相违背的问题,而且可以审判与风俗相违背的问题。既然要对违背风俗的问题加以审判,风俗的存在就应该是一个必备的前提。

在这种法庭中,它的判罚不能不具有武断性,而且,事实上的确是这样的。因为一个法典是不可能将一切与风俗和贞洁准则有关的东西囊括殆尽的。我们对别人应该尽什么义务,这在法律上是很容易界定的。但是,对于我们对自己所应尽到的一切义务,法律是很难包罗完备的。

妇女们的一般行为要受到家庭法庭的监视。但是有一种犯罪——奸淫,它不仅要受到家庭法庭的声讨,而且还将受到公诉。这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它严重地破坏了共和国的风俗,政府不能不对此加以关心;要么是因为妻子的淫乱会让人们对丈夫产生怀疑:是不是丈夫也有这种行为;要么是因为人们担心如果不这样做,即使是忠诚老实的人也不愿意揭发这个罪行,不愿意看到它受到惩办,或者是假装不知情,不打算加以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