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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7.1 第一节 民主政体的节俭法律
第一节 民主政体的节俭法律

我们知道,在共和国里,如果它的财富分配比较平均,奢侈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还知道,这种财富方面的平均分布正是共和政体优越性的一种表现。所以,对于共和国而言,奢侈现象越少,它便越完善。罗马人最初并不奢侈;拉栖代孟人也不奢侈。在共和国里,如果平等没有丧失,在商贸、劳动和品德精神的鼓舞下,每一个人都愿意并且能够依靠自己的财产生活,那么就不存在什么奢侈了。

对于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有的共和国呼声很高。从性质上讲,这种法律是有益的。只有在操之过急的时候,这些法律才会产生危险。某些人的财富突然减少,另外一些人的财富突然增多,这无异于在每一个家庭里掀起革命的波澜,其结果必定是爆发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的革命。

在一个奢侈行为蔚然成风的共和国里,人们随时随地都在考虑自己的私人利益。如果只允许我们享用必需的生存物质的话,那么,除了个体和祖国的光荣以外,就没有什么值得我们去苦苦追求了。但是,一个灵魂,如果它被奢侈腐蚀了,它就会有许多欲望,很快,它就会与约束它的法律势不两立。列基姆的卫戍部队屠杀居民的原因便在于他们开始享受奢侈的生活了。

罗马人一旦被腐化了,其欲望马上变得深不可测。通过他们在那个时候所订立的物价,我们可以窥见一斑。一瓶法烈因酒,价值100罗马逮那利;一桶旁都斯王国的腌肉,价值400逮那利;一个高级厨师,工资为400达伦特;一个青年侍者的工资更是高得令人咋舌。当腐化势力气势汹汹,人人都热衷于骄奢淫逸的时候,谈论品德还有什么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