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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6.8 第八节 拷问
第八节 拷问

因为邪恶是人类的本性,所以法律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假设,即相对于他们的真实情况而言,人类要稍微好一点。因此,在对任何犯罪作出处罚时,只要有两个人的证言便足够了,法律认为他们所说的话都是真实的,故而相信了他们。因此,我们认为,任何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孕育长大的子女,都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相信他(她)的母亲,在法律看来,这位母亲其实就是圣洁的化身。但是,当以拷问这种方式对待罪犯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与上述情形不同的状况。眼下,在我们面前就有一个国家(英国),它禁止以拷问的方式对待罪犯,但是并没遭遇什么不方便,相反,却治理得井井有条。由此可知,从性质上来说,拷问并不是非要不可的。

对于这一习惯,许多聪明睿智而且才华横溢的大家都曾著书加以反对,我就不敢再高谈阔论了。我想要表达的是,对于专制国家而言,拷问或许是适合的,因为任何能够唤起恐怖的东西都可能成为专制国家的推动力量。我还想要表达的是,对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但是,大自然的声音在呼唤我,反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