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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6.7 第七节 罪与刑之间的比例应适当
第七节 罪与刑之间的比例应适当

严刑峻法与轻缓刑罚之间要相互协调,这一点相当重要。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对大罪的防止应当多于对小罪的防止;一是因为对破坏社会的犯罪的防止应当多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在君士坦丁堡,一个自称是君士坦丁·杜甲斯的骗子煽动了一场大叛变。他被捕了,并被判决处以鞭笞刑。但是当他告发一些有名誉有地位的大人物时,他便被判决为诬告者,并且要处以火刑。”对于叛国罪和诬告罪,他们居然是这样来判罪处罚的,真是不可思议。

这让我联想到一句有关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名言。在路上,查理二世看到一个人被枷首示众,便问为什么会这样。人们回答说:“陛下,他写文章对陛下的大臣们加以诽谤。”国王说:“这个蠢东西,他为什么不写诽谤我的东西呢?要是诽谤我,大臣们就不会那样对待他了。”

有70个人密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下令对他们处以鞭笞刑,用火烧他们的头发和胡须。有一天,皇帝的腰带被一只牡鹿的角钩住了,他的一名侍从拔出剑,割开腰带,把他救了下来。皇帝命令砍下这位侍从的头。他说:“为他曾对着他的君主拔出宝剑。”同样一位君主,做出的两种决定居然有那样大的差别,这真是令人难以相信。

在我们的国家里,倘若对一个拦路抢劫的人和一个既抢劫又杀人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那将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一定要区别使用刑罚,这是十分明显的事。

在中国,既抢劫又杀人的人将被凌迟处死,对其他抢劫则不这样处罚。正是因为有这种区别,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很少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将被处以相同的刑罚,所以既抢劫又杀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会讲的。”

在刑罚没有区别的情况下,在获得赦免的希望这一方面就应该有所区别。在英国,抢劫者是不会杀人的。这是因为抢劫者有可能获得减刑,被流放到殖民地去。但是,如果他杀了人,这种希望便不存在了。

在政治气氛宽松的国家,赦免罪刑这种行为是极有用处的。掌握在君主手中的赦免权,如果运用得比较谨慎,就能产生不错的效果。专制政体的原则一方面是不会宽恕人的,另一方面它也不为人们所宽恕,当然就不存在这些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