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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6.6 第六节 刑罚的力量
第六节 刑罚的力量

依据经验,我们认识到在刑罚严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严刑的影响。与此相似,在刑罚较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里发生什么意外时,残暴的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把事情平息下来。他拒不执行旧有的法律,而是另起炉灶,设立新的更残酷的刑罚,这样便能达到立即消除弊端的目的。但是,人们会习惯于轻缓的刑罚,当人民不再畏惧轻缓的刑罚时,政府便不能时时处处都使用严刑峻法了。与此相似,当政府的动力被消耗殆尽时,人们的意识也会习惯于严刑峻法。在有的国家,拦路抢劫现象屡屡发生。为了铲除这种罪恶,人们发明了车轮轧杀这样一种刑罚。这个刑罚相当恐怖,抢劫行为便因此暂时消失。但是没过多久,拦路抢劫现象又出现了,和从前一样。

在今天,士兵逃跑的现象极为普遍、相当常见。虽然法律规定,逃亡者将被处以死刑,但是逃亡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于失去生命的危险,士兵们早就习惯了,所以他们轻视生命,轻视失去生命的危险,并以此为荣。但是,他们畏惧被人羞辱,所以应该对他们处以一种会让他们终生感到耻辱的刑罚,比如说将鼻子划开一道缝,或者把他的两只耳朵割掉。表面上看来,刑罚加重了,然而实际上却是减轻了。

不要用极端的方式治理人类,对于自然赋予我们的统治人们的手段,我们要慎重使用。倘若我们研究一下导致人类腐败的原因,我们将会发现,原因并不是刑罚过于轻缓,而是纵容犯罪、不加以惩罚。

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让人类具有羞耻之感,让人们受到羞耻的鞭挞。让我们把丧失名誉作为最严重的刑罚吧!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刑罚不足以让人们感到羞耻,那是因为它施行暴政的缘故。对十恶不赦的人和正直善良的人,暴政使用相同的刑罚。

如果在某一国家,那里的人由于惧怕残暴的刑罚而不敢犯法,那么我们也可以断定,这是由于暴虐的政府,对微不足道的过错使用了过于残暴的刑罚的缘故。

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当一位立法者试图要纠正某一弊端时,他头脑里所思考的便只是纠正这一点。对于这个目标,他的眼睛是睁得大大的;对于其他一切弊端,他的眼睛则是闭得严严的。当弊端被纠正了过来以后,人们的头脑里便只留下严酷的立法者的印象。但是,一种因为这种严酷而造成的弊端则在国家中生根立足:人们的意识受到腐化,对专制主义持麻木不仁的态度。

亚里山大打败了雅典人;在审判雅典的俘虏时,人们控诉说:曾经有两只大船的俘虏全都被雅典人扔到悬崖下面了,他们的议会还通过了这样一项决议:被俘的敌人的双手一律得砍掉。正因为如此,除了当初对这一决议持反对意见的阿迪曼蒂斯外,那些雅典俘虏全都被杀害了。在处决腓罗克列斯之前,亚里山大责备他,说他把残忍教给了整个希腊,说他腐化了民族的精神。

普卢塔克说:“曾经有1500位公民被阿尔哥斯人处决了,雅典人为此举行了赎罪祭祀仪式,他们向神灵祈祷,希望希腊人的心永远远离这种残暴的意识。”

腐化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不为人民所遵守;另一类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后一种腐化是不可救药的,因为这个弊端本身就藏匿在纠正方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