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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6.5 第五节 各种政体的刑罚的轻与重
第五节 各种政体的刑罚的轻与重

对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来说,严刑峻法是比较适宜的;但是对于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政体和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而言,严峻的刑罚便不怎么合适了。

在政治环境宽松的国家里,热爱祖国、有廉耻之心、对责难的畏惧等,都是具有约束作用的力量,许多犯罪都是通过这些因素而得以控制的。惩罚恶劣行为的最有力的手段是判定它有罪。所以,在纠正这种行为时,民事方面的法律较为有效,并不需要太多的强有力的措施。

在这样的国度里,优秀的立法者们关心犯罪的预防较多,关心犯罪的惩罚较少;在激励好的风俗方面留意较多,对施用刑罚费心较少。

中国的著述者们一再表示,在他们的国家里,越是临近革命的时候,刑罚便增加得越多。这是因为越是世风日下,刑罚便越是增加得厉害的缘故。

在所有欧洲国家或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里,刑罚的增加与减少,同人们距离自由的远近程度之间,始终保持着正比例的关系。要证明这一事实,其实并不困难。

在专制政体中,人民的生活相当悲惨,在那里,人们对死亡的畏惧远远超过了对生活的爱惜。所以,刑罚要更残酷一点。在政治环境宽松的国家里,人们更珍惜他们的生活,甚至于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所以,在那里,有能够剥夺他们的生活的刑罚便足够了。

在赞成严酷的刑罚这一点上,极其幸福的人与极其不幸的人有共同之处。这可以在僧侣们和征服者那里获得证明。只有那些地位平凡、命运浮沉的人,才可能有温和、怜悯之心。

国家所能看到的东西与个人所能看到的东西是相同的。在野蛮人的居住地,人们的生活十分艰辛。在专制政体里,受到命运极端宠爱的,仅仅只有一人而已;其他人则遭受着命运的拨弄。在这两种国家里,人们都很残忍。只有政治气氛宽松的国家才被仁慈笼罩着。

当我们在历史书中看到苏丹残暴的司法案例,感到人性的邪恶时,禁不住会产生一种痛苦的心情。

在有宽松的政治气氛的国家里,无论什么都可以被优秀的立法者用来当作刑罚。斯巴达有一条重要的刑罚,它不允许某一个人把自己的妻子借给他人或者接纳他人的妻子,而且这个人只能与有童贞的女子共处一室。这难道不是十分奇怪的事吗?简而言之,法律认定了什么是刑罚,它便是具有效力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