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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6.4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中的控诉方式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中的控诉方式

在罗马,一个公民控告另一个公民是可以接受的,这没有违背共和国的精神。对于公共的福利,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应当有极大的热情,并且,他还应该有这样的信念,即国家的各种权力掌握在每一个公民的手里。在皇帝时代,人们仍然是遵循着共和国的准则的。但是不久以后,出现了一大群阴险的告密者。这些人野心勃勃、人格低下、凶狠狡诈,他们费尽心思寻找罪犯,原因在于倘若这些人被判刑定罪,他们就可以借此机会向君主苟合求荣。这是一条通向荣誉和财富的快捷方式。在我们国家里,这种事情是不存在的。

在我们国家里,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君主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所以,在每一个法庭里都应该有一个由他亲自委任的官吏,这些官吏以他的名义,对种种犯罪提起公诉。这是一条很不错的法律。这样,我们就不知道“告密者”这种人是怎么回事。如果人们怀疑这位公诉人有渎职行为,那么他们便可以迫使他交代清楚谁是告发者。

柏拉图的《法律》有如下规定:一个人,倘若是由于疏忽的缘故没有向官吏告发犯罪现象或没有尽到协助官吏的责任,便要接受处罚。在我们这里,它是不合适的。公民的安全,是国家的检察官们所要密切关注的事情;公民正是有赖于检察官们执行公务才获得安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