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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6.2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刑法的繁简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刑法的繁简

有人说,我们的司法工作应当时时向土耳其学习,这种论调常常在我们耳边响起。

倘若对我们的司法程序进行一番细致的检查,我们准会发现,这些程序实在不少,以至于一个公民重新获得他已经失去的财产或获得损害赔偿时,非得经历许多麻烦不可。但是,假如我们从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角度来考虑这些司法程序时,我们将会觉得这些司法程序其实并不繁多。并且,我们将会认识到,这些有关司法的麻烦、经费、迟钝以及危险性,实际上恰恰是一位公民为了自身的自由而付出的代价。

对公民的财产、生命和荣誉,土耳其是不太关心的。所以无论什么诉讼,总是随意地使用这样那样的方法加以了断。只要案子结了就行,结案的方式倒是不太重要的。总督马马虎虎地问一问,下一道命令,把诉讼人的脚掌打几棍子,这样就把他们给打发了。

喜好诉讼的性情在这种国家里是很危险的。喜好诉讼的性情总是同以下诸因素相联系的:渴求获得公正判决的强烈愿望;憎恶的心情;灵活敏捷的思维;追求目标的决心。然而在这种政体之下,上述一系列东西都是应该避免的。在这种政体之下,除了畏惧以外,其他情感都是不应当有的。在这种政体之下,革命具有不可预见性,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导致突如其来的革命。每一个人都应该牢牢记住,不要让官吏们听到人们对他的议论,对于他来说,获得安全保障的唯一方式就是卑躬屈膝。

但是,在政治环境宽松的国家里,无论谁,即使是身份极其低下的公民的生命也不应当受到蔑视。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查,他的荣誉与财产是不能被剥夺的。除了受到国家的控诉之外,他的生命也是不能被剥夺的。即使是面临国家的控诉时,他也可以利用一切手段为自己作辩护。

所以,当一个人掌握了至高无上的权力时,他所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想方设法使法律简单化。在这样的国家里,他首先注意到的并不是公民的自由,而是个人的不便。公民的自由并不是他所要关怀的事。

很明显,共和国的诉讼程序,至少应该和君主国同样多。在这两种政体中,谁对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荣誉愈重视,谁的诉讼程序便越多。

在共和国中,人人都是平等的,原因在于任何一个人都具有“什么都是”的特点。在专制国家里,人与人同样是平等的,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具有“什么都不是”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