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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5.6 第六节 有关政体原则的一些新的推论
第六节 有关政体原则的一些新的推论

在结束本章内容之前,我有必要略略应用一下我的三个原则。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当迫使公民接受公职?我的观点是:在共和国里,应该;在君主国里,不应该。在共和国里,公职是品德的标志之一,表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信赖。公民应该为国家而生活、行事和思考,所以拒绝担任公职是不正确的。在君主国里,公职是荣誉的一项标志。荣誉有它自身的独特观念,只有当“时间”与“方法”都与它相适应的时候,它才能接纳它们。

对拒绝接纳荣誉和公职的人,已故的撒地尼亚王都施以刑罚。这时候,他已经在无意识中遵从了共和政体的原则。在其他方面,他的统治方式却表明,他本人并无这种意愿。

第二个问题:强迫军队中的公民接受某一比他先前还要低微的职衔,这是不是一项好的标准?在罗马,今年的上尉,明年成了他的中尉的下属,这种现象时常出现。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己,并且从事那些自己本来不乐意做的事。品德要求我们这样做。但是,在君主国里,所谓降级是荣誉(无论真假)所不能容忍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务、勋爵被人们胡乱地使用着,所以在它们那里,君臣毫无区别。君主被当作臣民,臣民被当作君主。

第三个问题:文职与武职是否可以由同一个人同时担任?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里可以,在君主国里则不行。在共和国里,倘若文武分离,从而让军职变得相当特殊的话,那是十分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倘若文职和武职为同一人所担任,那同样是十分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只有当一个人担任起法律与国家的保卫者的资格时,他才允许拿起武器;在一定时期内他得去当兵,这是因为他是公民。倘若公民和士兵居然被分别为两种迥然不同的身份的话,那些自认为是公民同时又在服兵役的人,便会因此认为自己仅仅是一名士兵而已。

在君主国里,荣耀,或者说荣誉与财富,是军人的唯一目标。要十分小心地对待这些军人,不要给他们以文职。相反,应该用文官对他们进行牵制。不应该让一个人在拥有人民的信任的同时,又拥有滥用这种信任的权力。

有这样一个国家,表面上看来是君主政体,事实上却是共和政体。在那个国家里,我们将会看到,人们对军人成为一种独特的身份有多么担心;人们是如何把军人和公民这两种身份,乃至军人和官吏这两种身份合而为一,从而让这些身份成为国家的保卫力量,让人们永远不能把国家忘记掉。

在共和国覆亡之后,罗马人把文武两职区分开来。这种做法并不武断,它是罗马政治制度发生变化的必然后果,是与它的君主政体的性质相适应的。这种划分开始于奥古斯都时代,随后的一些皇帝顺应潮流,对它加以完善,以便让军政府的残暴有所缓和。

普罗哥比乌斯曾经与瓦连图斯竞争过王位,当他把总督这一职位授予波斯王族的荷尔米斯达斯亲王时,又让这一官职再度享有从前所拥有的军事方面的指挥权。如果没有相当特殊的理由,他的这个做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个渴望君权的人,他所追求的不是国家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可以买卖公职吗?在专制国家里,这是不可以的。在那里,一个臣民的任职或离职,应该由君主迅速决定。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公职并不是坏事。这至少有两条理由,一方面它引导人们从事为了品德的缘故而不愿从事的职业,并且把这种事业视作一项家族性的职业。另一方面,它迫使每一位买官者恪尽职责,同时有利于国家的各个等级保持持久的稳固。隋达斯指出,阿那斯塔西乌斯卖掉了所有的官职,从而将帝国改变成为一种贵族政体。这种见解是很不错的。

对这种买卖,柏拉图是不能容忍的。他说:“这就像有一条船,收了某个人的钱,便让他作水手或者舵手。在任何一种行业里,这条规则都是不好的,然而在确定共和国的领导时,却是好的,有这种可能吗?”不过,在柏拉图那里,他所谈论的是共和国的情况,品德是其基础。在这里,我们谈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虽然没有公开出卖官职的条例,但是因为朝廷大臣的贫穷和贪得无厌,出卖官职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君主的选拔相比,偶尔一次的买卖有可能得到更优秀的人才。概言之,由于财富而成为显贵,这一方法对于激励和培养人们的勤劳不无益处,而这样的政体所急需的正是勤劳。

第五个问题:哪一种政府需要监察官?

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品德是共和国的原则。破坏品德的并非仅仅是犯罪行为而已。下列情形也破坏品德:疏忽大意、错误、一定程度的爱国心的冷淡、具有危险性的事件、腐败的种子等。这些东西并不触犯法律,而是躲避法律;并不破坏法律,而是削弱法律。所有这一切的纠正工作,都应该由监察官来完成。

在雅典,一只由于老鹰的追击而撞入某人怀中的麻雀被那人打死了,最高裁判所的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对这人处以刑罚,这让人们惊骇不已。有一个儿童挖掉了自己的小鸟的眼睛,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对这个儿童处以死刑,这让人们十分惊异。我们应当知道,这不仅仅是处罚犯罪的问题,它同时还是一种涉及到共和国的风俗的裁判。共和国的基础便是风俗。

荣誉是君主国的基础,君主国是不需要监察官的。从荣誉的性质这一角度来考察,世界上任何人都是荣誉的监察官。无论谁做了玷污荣誉的事,都会受到责罚,连那些自身已经丧失了荣誉的人也会责罚他。

在君主国里,倘若设置有监察官的话,那些监察官所试图要纠正的人,恰恰会导致监察官腐化变质。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监察官是毫无办法的。但是对于监察官而言,君主政体的腐败却是一种难以抗拒的势力。

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是中国的情况,似乎是对这条规律的破坏。在本书中,我们将会谈到监察制度在中国设立的独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