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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5.5 第五节 续前
第五节 续前

通常,气候炎热的地方都被专制主义控制着。在那里,情欲萌动早,衰退也早,智力成熟早,财产浪费的可能性低,有利于自身成名的条件少。青年人被拘束在家里,较少与他人交往。和生长在欧洲气候下的人相比,他们结婚要早得多,因而比较早成年。在土耳其,15岁便是成年人了。

在那里,所谓财产的赠与是不存在的。在一个连固定产权也没有的国家里,人们对自身的依赖要大于对财产的依赖。

政治宽松的国家,自然是允许财产的赠与的。在共和国里,情况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它比较信任公民的正直,还因为在这种政体里,温和仁厚受到鼓励,每一位公民似乎都喜爱这种政体。

倘若财产的赠与制度曾经在罗马共和国建立了起来,那么为数不少的叛逆及民事纠纷便不会产生,当然也就不会亲历如此种种危险的灾难和困难的补救。

在专制国家里,重利盘剥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人民的贫穷和财富的不稳定性。在发放款项时,一个人所冒的风险愈大,他的钱便愈有价值。所以,在这些不幸的国家里,苦难比比皆是。一切都遭受掳掠,以至于告贷无门。

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商人不能大规模地经营贸易,他的收入仅仅能够填饱口腹。倘若他大量购入货物,那么,与从货物上面可能赚取的钱款相比,购货贷款利息方面的损失要多得多。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关于贸易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被严重削减,仅仅剩下一些警察法规了。

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充当不正义事情的帮凶,便不会获得一个不正义的政府的恶名,但是,要让他们不给自己捞一点好处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专制国家里存在着贪污现象,便不足为奇了。

在这种政体里,贪污这种犯罪现象实在是太普通不过的事了,所以没收财产并不是没有用处的,一方面没收可以让民众得到安慰;另一方面没收到的钱财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在穷困潦倒的人民那里,君主是不可能搜刮到这笔钱款的。况且,在这样的国度里,没有哪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的。

在政治宽松的国家里,情况却迥然不同。没收的后果是:使财产权不固定,无辜的子女会遭受掠夺;应该惩处一个罪犯时却把整个家庭都摧毁了。在共和国里,倘若一个公民连必要的物质条件都被剥夺了,那么这便是一件坏事,这是对平等的破坏。而在共和国里,平等是像灵魂一般重要的因素。

罗马的法律规定,除了罪大恶极的叛逆罪之外,不允许没收财产。依照这项法律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施以没收,的确是比较明智的做法。布丹说,有的地区允许夫妻拥有各自的私有财产,在这样的国家,没收应当限制在取得的财产上。这种观点是相当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