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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5.4 第四节 法律应该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四节 法律应该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但是对于胆小、愚笨、心灰意冷的民众来说,法律并非多多益善。

在专制政体中,所谓新的概念并不需要太多,因为一切事物的运作全都可以借助于两三个概念来完成。在驯养野兽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不要让野兽觉察到主人改变了,不要改变诸如步法之类的业已教会的东西。这样,只需要两三个动作,就能把印象灌入它的脑袋。

当一个深居简出的君主离开自己那骄奢淫逸的生活场地之后,那些幽禁他的人便会担忧不止。君主的人身和权力落入他人手里,这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很少有君主会亲自出征,并且连通过他的将领进行战争的情况都是很少的。

这样的君主,早已习惯了没有人敢违抗自己这样一种宫廷生活了。当看到有人居然敢抵抗他的武装的场面时,他一定会怒不可遏。这时候,他是受愤怒或报复的情绪控制的。再加上他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光荣,因此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具有一种天然的狂暴色彩,与其他国家相比,他所遵守的国际法的范围也便狭小得多。

像这样的君主,其缺点是非常多的,因此他的臣佐很担心他的天然愚蠢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他蛰居在宫殿里,人们对他的情况一无所知。值得庆幸的是,在专制国家里,仅仅凭借君主的空名就可以把老百姓治理得服服帖帖。

当还在本达的时候,查理十二世便听说瑞典元老院的一些人反对他。他就写信回国说,他要寄一只鞋去行使监督统率权。这只鞋将担任起监督统率的职责,就像一位专制君主一样。

如果君主不幸被俘,他就会被视为业已死亡,另外一位君主就会荣升宝座。对于这个俘虏所订立的条约,继位的君主是不会承认的,因而是无效的。当然,他就是君主,就是国家,就是法律。所以,当他不再是君主的时候,他便什么也说不上了。倘若不将他视为已经死亡了,国家就得灭亡。

俄罗斯人对土耳其的宰相说,瑞典已是另外一位君主在位了。这正是土耳其人决定单独和彼得一世缔结和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或者不如说保存幽闭君主的宫殿而已。只要不给这个宫殿或首都造成直接威胁,无论什么事情都不会给那些自负、狂妄、偏心的人留下什么印象的。至于事物之间的关联,他们是不可能探究、预见、设想得到的。在这种政体之下,政治、法律及它的各种动力必然是存在着局限性的。与治理民事一样,治理政治同样也很简单。

一切东西都可简单地归纳为:使政治管理、民事管理及君主家庭的管理相协调,让国家的官吏、君主后宫的官吏相协调。

如果这样一个国家四面被沙漠包围,与被它称作野蛮民族的种族隔离开来,从而能够将自己视为唯一存在的国度时,这种状况是再好不过的了。它没有可资依靠的军队,所以破坏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借此达到隔离的目的,这是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平静。但是平静不同于太平,它不过是自己的城市将要被敌人占领之前的沉默而已。

国家并不是力量,国家的军队才是力量,因此要保卫国家便离不开建立军队。不过对于君主来说,军队是非常可怕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实现国家安全和君主人身安全相协调呢?

请看一看,为了摆脱专制主义,俄罗斯政府是如何的辛苦和勤劳。对于它来说,专制主义比人民要沉重许多。在它那里,庞大的队伍被解散了,刑罚减轻了,法律建立了起来,法律知识传播开去,人民受到训导。但是,仍有一些特殊的因素在起作用,这些因素有可能让它重新返回到它力图要摆脱的苦难中。

在专制国家里,没有比宗教的影响更大的了。它是高居于恐怖之上的恐怖。在各伊斯兰国家里,人们十分尊敬君主,宗教便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宗教对土耳其的一些政治制度进行了纠正。在土耳其,人们并不因为自己祖国的显赫和强大而感到荣耀。在那里,宗教的力量与原则是臣民和国家之间的联系纽带。

倘若某个君主宣称:一切土地都归他本人所有,一切臣民的遗产都归他本人继承,那么在一切专制国家中,他的国家便是给自己增加麻烦最多的国家了。由于这个缘故,农业时常荒废;工业也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尤其是如果君主恰巧又从事买卖的话。

在这种国度里,没有什么能够得到修复,也没有什么能够得到改进。房屋修建到足够居住的程度便作罢;用不着挖壕沟,也用不着种树;无论什么东西都从大地中采取,却不会归还大地一点东西。土地全都荒芜着,到处都是沙漠。

你不妨设想一下,倘若以法律的手段废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大人物们的贪婪和吝啬是不是便会削弱呢?不会。他们的贪婪和吝啬反而会因为这种法律的刺激而高涨。在他们看来,能够让他们据为己有的东西,只剩下金银了,这是他们所能够掠夺和隐匿的,所以,这些大人物们免不了会使用种种压迫手段。

因此,用一些相沿已久的习惯去扼制君主的贪心,是防止国家土崩瓦解的好办法。所以,通常情况下,土耳其的君主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抽取老百姓的遗产,并以此为满足。但是,由于以下这些原因,国家大部分财产的占有情况其实是不稳定的:因为君主的军队占有绝大部分的土地,他对此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因为帝国军官死亡以后,君主攫取了他们的全部遗产;因为那些没有继承人的财产的所有权被君主获得,同时还因为女性只拥有用益权的缘故。

按照爪哇岛国班谭的法律,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都包括在国王可以取得的遗产内,在那里,老百姓不得不让他们的八、九、十岁甚至更小的子女早早成婚。其目的便在于避免这种残酷的法律规定,避免子女不幸成为父亲的遗产的一部分。

在基本法尚未建立的国家里,王位的继承毫无固定性可言。王位继承者是君主从自己家族内或家族外挑选出来的,他可以选择别的人作为继承者,对此,长子继位制一点也不具有约束力。王位继承者有时候是由君主亲自宣布的;有时候是由他的臣仆代为宣布的;有时候则是通过内部纷争宣布的。专制国家之所以比君主国家更容易瓦解,其原因之一便在于此。

在被选择为王这一点上,王室的每一位太子都具有相同的资格,所以一个太子登基以后的第一件事便是对同胞兄弟处以绞刑,土耳其便是如此;或者是剜出兄弟们的眼珠,波斯便是如此;或者是让他们发疯,莫卧儿便是如此。倘若像摩洛哥那样,不采用这些预防手段,那么当王位空缺时,恐怖的内部混乱便会乘机发作。

在俄罗斯,按照宪法的规定,沙皇有权从皇室中或皇室之外挑选自己满意的继位者,正是这种继承制度导致了成百上千次革命,导致帝位飘摇不定。与该国帝位传递的武断性相比,这种帝位的不确定性毫不逊色。在人民所应知道的事件里面,王位的继承顺序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最好要采用最显著的事实,如出生或出生的先后为依据。这种方法对于消除阴谋,扼制野心尤为有效。这样,孱弱的君主将不必因为继承问题而寝食难安;临死的时候,人们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苦苦追问了。

当基本法律对王位继承问题作出规定的时候,能够继位的便只有太子一人,并且无论是表面上还是实际上,他的诸位兄弟都不具备与他争夺王冠的权利与资格。他们也不能利用或者假托其父亲个人的意愿。因此,与其他任何一位臣子相比,他们本人被逮捕或杀害的危险便不会有丝毫增加。

但是,在专制国家里,王室兄弟既是国王的奴隶,同时又是国王的敌人,所以,为了万无一失,国王会把各兄弟囚禁起来,伊斯兰教国家就是这样的。伊斯兰国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元首,只有事实上的元首。这是因为他们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是由上帝来裁判的。

因为这些太子们都知道,如果当不了皇帝便会遭受被囚禁或被处死的噩运,所以在这样的国家里,篡位的野心比欧洲各国要强烈得多。在欧洲,太子即使没有当上国王,也会享有相当的地位。即使这个地位不足以充分满足他们的野心,但对于他们不太过分的欲望而言,也可以大大满足。

在专制国家里,君主位常常将婚姻制度践踏得一塌糊涂。通常情况下,他们都娶有多房妻子,在专制主义已经根深蒂固的亚洲,这种情况尤为突出。他们几乎不可能爱护自己的孩子,因为子女太多了;他们的各个儿子之间也毫无兄弟之谊可言。

帝王的家庭与国家具有相似之处。它自身十分孱弱,但它的首领却有无限权力。它貌似强大,却可能在瞬息间轰然倒塌。因为儿子们阴谋反对自己,阿尔达克塞尔克塞将他们全都诛灭了。50个儿子都阴谋反对父亲,这似乎让人难以置信。如果说是因为他拒绝把自己的妃子让给他的长子,从而导致了这个阴谋,这更无法令人置信。或许下面这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即东方后宫的阴谋诱发了这一事件。在这些后宫里,欺骗、叛逆和诡计在无声无息地发挥着支配作用。黑暗笼罩着一切。在那里年老的君主日渐昏庸,最终成为宫内的第一位囚徒。

我们似乎可以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即人类具有不断反抗专制政体的天性。但是,尽管人类憎恨残暴、喜好自由,多数民众却依旧在专制政体下苟且偷生,这一点不难理解。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应该让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并且加以调节和规范,还要令他们运作起来。这就像在一种权力上面再加上适当的重量,让它足以和另外一种权力相匹敌。这不是在偶然情况下产生的,也很少仅仅是因为严谨的思维便实现的,这是立法方面的优异成果。专制政体与此相反,它好像是一眼便能洞彻的。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全都相同,这是因为只要具有情欲,专制政体就能够建立,故而谁都会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