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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5.2 第二节 在贵族政体之下,法律应当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第二节 在贵族政体之下,法律应当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在贵族政体中,倘若民众有品德的话,那么与平民政治相比,他们所享受的幸福并不会太逊色,国家也将逐步变得强大起来。但是,在贵族政体中,财富的分配并不平均,所以往往看不到有什么大的品德。为此,尽力鼓励宽松和谐的理念,尽力恢复那些可能从国家体制上失去的平等,便成为法律的首要任务。

在贵族政体中,所谓品德,指的就是那种宽松和谐的理念,其地位与平民政治中的平等精神有些相似。

有人认为,环绕在君主周围的显赫和豪华是君主权力的构成因素的一部分。倘若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么,仪容方面的谦和与淳朴便是贵族们的威力的所在。当他们不矫揉造作地装扮出高贵的模样的时候,当他们的衣着与平民相仿的时候,当他们与平民混合在一起的时候,当他们让平民享受到自己相同快乐的时候,平民就会将自己的贫困和孱弱抛弃到九霄云外。

每一种政体都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与原则。如果一个贵族国家具有了君主国家的性质与原则,这便是不应该的了。当贵族个人的私有权比贵族团体的特权还要高出许多的时候,这种政体更成为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有自己的特权,而对于元老来说,能受到人们的尊敬便足够了。

导致贵族政体国家陷入混乱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极其不平等;一是在统治集团内部,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也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将导致嫉妒与怨恨。法律应该对这两者加以防备和扼制。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表现是:权豪势要的特权的荣耀恰巧是平民百姓的耻辱。罗马有一项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的法律便是这方面的证明。这项法律只能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即让贵更加骄横,更面目可憎。人们应当看一看,在他们的演讲当中,护民官是如何从这方面得到有利的素材的。

这种不平等的又一种表现是:与贵族相比,公民的纳税条件也有所不同,这有以下四种情形:(一)贵族享有不纳税的特殊权利;(二)贵族可以借助欺骗的手段偷、漏税;(三)贵族以担任职务应当领取报酬或薪水为借口,侵吞公共财产;(四)贵族将平民当作自己的附庸,向平民征收赋税并加以私分。在一切政府中,出现了最后一种情形的贵族政府是最不普遍的,同时也是最残酷的。

当罗马出现了贵族政体的倾向的时候,对于这些弊端,它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官吏们从来不因为担任了官职而领取俸禄;和其他人一样,共和国的主要人物也要纳税;他们纳的税甚至比其他人更多;有的情况下,只有他们才是需要纳税的人。最后,人们不会分享国库的收入,与此相反,对于从国库中所获得的所有金钱,对于幸运之神赏赐给他们的全部财产,他们全都散发给平民。这样,人们对他们所享有的荣誉,也就会持原谅的态度。

将钱财散发给平民,这种做法对于民主政治是不利的,但是对贵族政治而言,却大有裨益。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前者使公民的精神丧失殆尽;后者使公民的精神振奋恢复。

国库的收入,如果不能散发给人民,那么就应当让人们知道,这些收入管理得很妥当。让人民看一看这些财富,其收效与让人民享受这些财富是相同的。陈列在威尼斯的那条金链子,一次又一次地在罗马展览的宝器,以及保藏在神庙里的财宝,事实上正是民众的财产。

在贵族政体中,有一点特别重要,那就是贵族不参与赋税的征收。罗马的第一等级的贵族,对于税务方面的事,从来都是不闻不问。这些事,全都交由第二等级的贵族在办理。即便如此,天长日久了,也会产生不少的麻烦。在由贵族征收赋税的贵族国家里,税收人员可以随意摆布任何单个人,高级法庭是不会对他们采取纠正措施的。担任革除流弊职责的人员反倒乐意享用流弊带来的便利。正像专制政体中的亲王们一样,贵族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侵吞他人的财产。

通过这种方式聚敛的财产,转瞬间却被视为世袭财产。这种财产的数目将随时因为贪婪而增大。赋税征收日渐降低,国库的收入将减少为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受到什么显而易见的攻击,却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渐渐走向衰落。这种情况,连本国的民众也觉得莫名其妙,更不用说让邻国感到惊诧了。

对于贵族从事商业活动,法律也应当加以禁止。因为拥有这种财产的商人,会将一切贸易都垄断在自己手中。贸易是一种彼此相互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行为。所以在一切专制国家中,那些君主亲自从事买卖的国家是最不幸的。

威尼斯的法律正是这样,它禁止贵族做买卖。因为即使是诚实的贵族做买卖,他也有可能获得非分之财。

法律应当采用有效的办法,保证贵族以公道的态度对待民众。倘若法律没有建立保护民众的官吏的话,那么法律自己便应当扮演起这种角色。

庇护各种犯罪行为,以至于执行法律都成为一件困难事。这会让贵族政体走向灭亡、走向暴力政治。

对于权豪势要的骄傲蛮横,法律应当随时加以压制,应该像拉栖代孟设立民选长官以及威尼斯设立国家检察官那样,设立一种临时的或永久的官吏去威吓贵族。在程序上,这种官吏不应受到任何约束。有时候猛烈的推动力对于这种政治也是必不可少的。威尼斯设置了一个张着嘴的石嘴兽,任何告密者的告密信都可以放进它的嘴里。或许你会说,它是暴政之嘴。

从性质方面来看,民主政体中的监察官同样具有独立性,所以,贵族政体中的这种专制性的职官与民主政体中的监察性的职官有相似之处。当然,在监察官的任职期间,追究他们的行为的做法是不妥当的,绝对不能挫伤他们的勇气,应该信任他们。在罗马,除了监察官以外,一切官吏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点是值得人们钦佩的。

对于贵族政体来说,最坏的事情莫过于贵族太穷或太富这两种情况了。要让贵族们及时清偿债务,这样就能防止他们的贫穷;要制定明智、宽松适当的规章,这样就能对他们的财富加以节制。但是下面这三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没收财产,采用分田的法律,取消债务,因为这样做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祸乱。

为了达到不断地分割贵族的遗产的目的,法律应当废除长子的继承权,这样,贵族的财富就会始终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下面这些东西是应该完全废除的:确立继嗣者、赎回遗产的权利、贵族财富的世袭及义子收养等。对于君主国家来说,君主国家用以确保家族荣誉绵延不断的一切手段,全都是不可采用的。

当家庭平等化的目标实现以后,法律的下一个任务便是维护家族的团结。应当迅速地解决贵族间的纠纷,否则个体间的纠纷将会愈演愈烈,最终成为家族间的纠纷。在防止纷争的发生和解决纷争方面,公道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最后,在虚荣心的驱使下,有的家族认为自己的家族较别的家族地位更尊贵,年代更久远,并借此来炫耀自己。法律不应当维护这种主张,它应该被看作为个人的缺陷。

看一看拉栖代孟人的做法,这就够了。这样,对于民选长官是如何有效地抑制君主、贵族及平民的缺点的,我们就会看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