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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5.1 第一节 在民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当如何建立平等
第一节 在民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当如何建立平等

古代一些立法者,如莱喀古土、罗慕露斯等,规定土地应当平均分配。只有当一个新的共和国刚刚建立的时候,这种办法才能够施行。否则,便应属于下面一种情况:古旧的法制腐朽到了极点,故而人们会产生这样一种思想倾向,即贫困者坚持认为他们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补救措施,富裕者则不能不表示赞同。

如果在平均分配土地的同时,立法者不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对此予以支持,那么他所建立的政治制度,过不了多久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在没有法律充当防御手段的地方,不平等会趁机长驱直入,此时,共和国也就走到了尽头。

所以,为了达到维持平等的目的,应该对以下几方面订立规章制度;有关妇女的妆奁;有关遗嘱、继承、赠与,以及其他所有契约方式等。因为对于自己的财产,倘若我们能够任意决定给予谁、随意处置的话,那么基本法律的秩序便会被私人的意愿搅乱。

梭伦规定,当雅典人没有胤嗣的时候,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他们的意中人,这是与古代的法律背道而驰的。按照古代的法律,财产必须由遗嘱订立者的同家族的人来继承。梭伦的这个规定,甚至与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背道而驰的,因为为了达到平等的目的,他曾经采用过取消债务的办法。

对于民主政体而言,禁止一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的法律,不失为一条好法律。公民的土地及财产的平均分配制是这项法律的渊源所在。法律是不允许好几份土地、财产被一个人占有的。

另有一条来自同一渊源的法律,即女子作为继承人时必须与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结婚。在采用了与此相同的分配方式后,犹太人制定了这一条法律。柏拉图的法律也有相同的条款,这是因为它也是建立在这种分配制度之上的缘故。在他之前,雅典也有过相同的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清楚是否有人曾经领悟到了它的真谛。依照该项法律,一个人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却不允许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这个习惯的渊源在共和国那里。依照共和国的精神,一个人不能获得两份土地,所以他不能够继承两个人的遗产。一个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的人,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即他父亲的遗产。但是,假如他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了婚,而该姐(妹)的父亲没有男性继承人的话,这位女性便有可能继承遗产。这样,与她结婚的兄弟便同时得到了两个人的财产。

菲洛说,虽然雅典人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不可以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但是拉栖代孟人的习惯则恰恰相反:只能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不得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对于这种差别,我认为没有辩解的必要。因为在斯特拉波的论著中,我曾经看到,在拉栖代孟,当一个女子和她的兄弟结婚的时候,应当用该兄弟所继承的财产的一半充当妆奁。很明显,制定这项法律的初衷在于防止由前一项法律产生的恶果。为了防止该姐妹的家庭的财产转移到兄弟的家庭去,他们规定,该兄弟的财产的一半要给予该姐妹作妆奁。

在谈到西拉奴斯和他的姊妹结婚的时候,塞内加说,在雅典这种许可是受到限制的,然而在亚历山大里亚,这种许可则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个君主统治的国度中,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几乎是不存在的。

在民主政体之下,有一种法律是保持这一种土地分配的好方式。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有数名子女的父亲,应该从这几名子女当中挑选出一位来,作为自己的遗产的继承人,其余的子女则交给没有子女的人,充当他们的养子女。这样,国民的数目与分配财产的数目之间便可以随时保持均衡。

对于财富分布极不平均的共和国,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设想出一种平均财富的方案。即富裕者必须提供嫁资,但是不能够接受嫁资。贫困人家的女子出嫁时不必提供嫁资却可以接受聘礼。然而,我不知道这种法规是否曾经有哪个共和国施行过。这样一种法律,对国民的生存状态作出了明确的划分,结果是适得其反,对于法律所想要建立的平等,民众满怀着憎恶之情。有的时候,对于法律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采取稍具间接性的手段,似乎更容易为人所接受。

有民主政体之中,国家的灵魂在于真正的平等。但是,建立真正的平等绝非一帆风顺的事,因此,在这一方面,追求百分之百的准确,并不总是合适的。其实建立一个人口分级制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这个制度能够减少生活的差别或者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然后通过对富人征收特别税的方式,减轻贫困者的负担。这样,不平等现象仿佛就被消除了。能够提供或容忍这种补偿方式的似乎只有中等富裕程度的人。因为任何不能给他们带来荣誉和权力的东西,在家产万贯的人眼里,都是一种侮辱。

这种政治性质以及平等的原则应当成为民主政治中一切不平等的依据。譬如,人们担心有的人需要劳作不止才能生存,担任公职有可能让他们更加贫困;或者担心他们对公职、对责任有所疏忽;或者担心手工业者骄傲自满;或者担心获得自由的奴隶太多,其势力会比原有的农民更强大。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维护民主政治的权利,取消公民间的平等也无可厚非。然而,在这里被取消的平等仅仅是表面意义上的平等而已。因为倘若一个人因为担任公职的缘故而倾家荡产,与同胞相比,他的情形要坏得多;当他不能不对他的责任有所疏忽的时候,与他相比,其他人的境况则要糟糕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