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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4.2 第二节 君主政体的教育
第二节 君主政体的教育

在君主政体中,教育儿童的公共学校,绝不是人们接受主要教育的场所。从某种程度上讲,教育是从一个人走进社会那一刻开始的。教给我们所谓荣誉的学校是社会,作为众人的教师——荣誉,其引导作为应该是无处不在。

正是在那里,人们时常看到并听到以下三项内容:“品德高尚,处世坦诚,举止礼貌。”

我们在那里所看到的品德,往往是有关我们对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要多,而有关我们对他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则少。这些品德为的是让我们在同胞中出类拔萃,而不是号召我们向自己的同胞接近。

在那里,判断人的行为的标准是美丑而不是好坏,是伟大与否而不是公平与否,是非凡与否而不是合理与否。

在那里,荣誉或许能够找到一些高尚的东西;在这种时候,如果不是诡辩家为它们提供了理由,那么便是法官让它们合法化了。

在与爱情思想或征服思想相融合的前提下,对女性献殷勤是容许的。君主国的风俗远不如共和国的风俗那样纯洁的根本原因便在于此。

在与伟大的胸襟或伟大的事业的思想相结合的前提下,施用权谋策略是可以允许的,在政治上施用狡诈,这对荣誉没有丝毫损伤。

荣誉并不禁止为了求取荣华富贵而阿谀奉承。但是,如果并非为了谋求富贵,而是由于自甘卑贱,出于这种原因而去奉承拍马,这是荣誉所坚决禁止的。

我已经说过,君主政体的教育应该让人做到处世坦诚。所以,交谈时应当传递真实的内容,但这绝不是因为热爱真实的缘故。因为习惯讲真话的人,随时都显得自由而大胆,所以他们需要真实。事实上,这种人不会随声附和他人对某一事物的看法,而是时时处处均以事物为依据。

因为老百姓的坦率仅仅是出于真实和淳朴而已,所以人们愈是提倡坦率,老百姓的坦率便愈受到轻视。

最后一点,人类天生便是要聚集在一起生活的,所以便有了令彼此喜悦的天然要求。君主政权的教育应该让人们做到举止礼貌。不讲究礼仪的人,将会得罪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人,失去社会对他的尊重,最终一事所成。

但是,通常情况下,礼仪的来源并不单纯。它萌芽于出人头地的渴望。我们因为自尊而讲究礼貌。我们借助于一些仪表来表明我们并不卑贱,表明我们从来没有与各朝各代所不屑一提的人们在一起生活过,这让我们觉得非常满意。

礼仪也为君主国的朝廷所采用。一个伟大异常的人能够折射出他人的渺小。正是在这里,我们对他人产生了崇敬之心。正是在这里,礼貌产生了,它让讲究礼仪的人高兴,也让那些受到礼貌地接待的人高兴,因为礼仪表明某种个人是朝廷里的人,或者表明他应该是朝廷里的一员。

朝廷的仪表,在于用真正的尊贵换取矫揉造作的尊贵。相对于真正的尊贵,朝臣们更喜欢矫揉造作的尊贵,从表面上看,后者表现为一种带有傲气的谦恭。然而,朝臣的高贵的源泉在于矫揉造作,一个朝臣,他愈打算抛弃矫揉造作,愈会在不知不觉中丧失自己的高贵。

朝廷里很讲究各种东西的风味,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长期习惯于伴随着富庶的浮华;逸乐的多样性及对逸乐的腻烦;纷繁、混乱的幻想、嗜欲和癖好。只要符合心意,任意幻想、嗜欲和癖好都是受欢迎的。

这些便是教育的目的。培养文质彬彬的君子,培养具有与政体的要求相适应的品质和特征的人,这就是教育。

在那里,荣誉的浸染无处不在,它的触角延伸到了人们的各种想法感觉甚至指导原则中。

在它自己的意图的指导下,这个古怪的荣誉对什么是品德作出了规定。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了种种规则,然后命令我们做一切事情。它依据自己的爱好对我们的义务加以扩大或限制,至于这些义务是起源于宗教、政治抑或道德,它全然不顾。

在君主政体中,在法律、宗教和荣誉等各方面的训导中,服从于君主的意志这一条,总是放在最重要的地位的。但是,荣誉告诫我们,君主让我们做不荣誉的事是不应该的,因为这种行为将导致我们不能为君主服务这一后果。

克里扬拒绝去暗杀基司公爵,但是向亨利三世表示,他愿意与基司公爵决斗。查理九世在圣巴多罗买节的屠杀之后,曾经向全国的督军下令,让他们屠杀新教徒。巴雍纳的司令、伯爵多尔得向国王上书说:“陛下:我所见到的平民和士兵都是善良的公民,勇武的士兵,没有谁是刽子手。因此我和他们都请求陛下,请将我们的生命与手臂用于有益的事业上。”在这位伟大而仁慈的勇士身上,卑鄙的事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在荣誉对贵族所提出的要求中,为君主作战显得尤其重要。事实上,贵族的优越职业正在于此。因为无论碰到危险、成功还是厄运,从事这项职业都能够获得显达。但是,既然荣誉替贵族规定了这项义务,那么执行这项义务便要以荣誉为判断的准绳。如果谁损害了荣誉,按照荣誉的要求,他应该引咎退职。

按照荣誉的主张,我们有寻求或拒绝一种职业的自由。从荣誉来看,这种自由远远比财富重要。

荣誉有着自身的最高规律,教育必须要与这些规律相适应。这些规律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重视我们自己的财产,这是荣誉所允许的。但是重视我们自己的生命,这是荣誉所绝对不允许的。

第二,我们一旦获得了某种地位,那么任何足以让我们显得与自己的地位不相符合的事情,我们都不能做,也不能让别人去做。

第三,有些东西是法律所未曾禁止的,却是荣誉所禁止的,则后者的禁止更严厉。有些东西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却是荣誉所要求的,则后者的要求更具有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