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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4 第四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四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离不开荣誉;对于专制政体而言,品德毫无用处,荣誉极其危险,它所需要的是恐怖。

在专制政体中,大权被君主全部交托与他的亲信。在那里,那些自尊心强烈的人们,可能会发动革命,对于压制他们的勇气、扼杀他们的野心,恐怖手段相当重要。

随意放松自身的动力对于一个宽和的政府而言,毫无危险,依据它的法律、它的力量,它能够维护自己。但是,对专制政体而言,当君主举起的手臂哪怕是放松一瞬间的时候,当他不能随心所欲地消灭那些居于首要地位的人的时候,一切都将完蛋。因为恐怖,作为这种政府的动力,已经荡然无存了,人民也失去了他们的保护者了。

这显然正是土耳其的法官们的主张。他们这样认为:如果约定或者誓言限制了皇帝自己的权威的话,皇帝就没有义务去履行约定或誓言。

裁判老百姓的是法律,而裁判权贵的却是君主的一时性起。卑贱之极的国民的脑袋得以保全,而总督们则随时担心自己的头颅落地。当谈到这个可怕的政府时,人们不能不浑身战栗。波斯王是被米利维斯征服和废除掉的。在这之前,他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政府难以躲避覆亡的命运。这是因为在他统治之下的民众没有流过足够的血的缘故。

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多米先治下的总督对他的残酷和恐怖十分畏惧,正因为如此,他的子民才稍微恢复了些许生机。洪水将河岸的一边冲毁了,河岸另一边的田野却得以保存下来,远处的田野也隐约可见。这两者之间,有着极其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