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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2 第二节 贵族政治的性质及其相关法律
第二节 贵族政治的性质及其相关法律

所谓贵族政治,指的是最高权力为某一部分人掌握。法律便是由这些人制定并执行的。这些人和其他人民的关系,顶多像君主政体中君主和子民的关系一样。

抽签选举在那里是行不通的,那样做只能造成种种不方便。事实上,对于一个存在着令人苦恼的门阀与爵位的政府来说,抽签选举并不能减缓人们的厌恶情绪。因为人们所嫉视的并不是官吏,而是贵族。

既然贵族的数目不少,那么对于处理贵族团体感到棘手的事务,以及筹办贵族团结即将决定的事务而言,参议会便显得相当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参议会而言,这是贵族政治;对于贵族团体而言,这是民主政治;而对于人民而言,这什么也不是。

倘若有这样一条间接的途径,能够让人民从这种毁灭状态中摆脱出来的话,那么贵族政治将会感到十分庆幸。在热那亚,经营圣乔银行的主要是那些在人民中起领导作用的人物。政府将一定数量的权势转让给人民,人民便会因此而获得种种幸福。

补充成员缺额的权利,不应该为参议会的参议员所掌握。这种权利最有可能导致弊端持续存在。在早期罗马,那是一种贵族政体,参议会无权补充其成员缺额,只有执政官和监察官有权任命新的参议员。

在共和政体中,倘若某一公民突然获得过于强大的权力,这就出现了君主政体,或者是比君主政体更严重的情况。在君主国里,法律能够满足政治制度的需求,或与政治体制相适应,另一方面,政体原则又控制着君主。然而,在共和政体中,当过于强大的权力为某一公民所攫取的时候,权力滥用的情况更容易产生。因为法律对于这种权力滥用缺乏应有的估计,所以便无力对此加以控制。

特殊的情况也的确存在。当掌握非同一般的权力的长官,为某一国家的政治体制所必需的时候,例外便产生了。罗马及其“独裁官们”,威尼斯及其“国家审判官们”,便是最明显的例子。这些官职是令人恐怖的,它们为了让国家重新走向自由,不惮采用极其粗暴的方式。但是,在这两个共和国之间,这些官职为什么会存在天壤之别呢?其原因在于,罗马为了保卫其残存的贵族政治而与人民为敌;而威尼斯呢,虽然其“国家审判官”也要维持自己的贵族统治,却主要是通过与贵族作对来实现的。所以,在罗马,独裁很快便灰飞烟灭,因为人民并非依据计划而是依据热情行动的。行使独裁权力应该采用炫人耳目的方式,因为首要问题并不是惩罚人民,而是恐吓人民。同时,因为独裁官是专门为某一不曾预见到的意外情形而设置的,所以它必须是为了某一独立的事件而设置,不仅如此,他的绝对权威还应该是仅仅对这一件事有效。在威尼斯,情况正好相反,它所需要的是一个永久性的官职,并借以来创制、实施、废除或恢复种种计划;在那里,个人的野心成长为家族的野心,一个家族的野心演变成了许多家族的野心。这个官职应当具备隐蔽性,因为它所惩处的,常常是那些秘密地、不声不响地进行的、堪称绞尽脑汁的犯罪行为。另外,因为它不仅要纠举人们业已知晓的罪恶,同时要预防鲜为人知的恶行,所以这个官职的审判范围应当具备普遍性。简言之,罗马设立官职的目的在于恐吓罪行,对于罪犯已经俯首承认的罪行,也多采用恐吓的方式;而威尼斯设立官职的初衷则在于对它所怀疑的罪行实施惩戒。

无论何种官职,只要其权力过于强大,都应该缩短任职期限,借此来加以补救。超过半数的立法者将任职期限规定为一年。超过一年,便有危险;短于一年,便有悖于事务的性质。有谁愿意这样去处理自己的家务吗?在腊古扎,共和国的元首每月更换一次,其余官吏每星期更换一次;城寨首领更换得更频繁,每天换一次。这种情况,只有当一个弱小的共和国被一些可怕的强国所包围的时候才有可能发生;小官吏们是很容易被强国所腐化的。

当没有参与国家权力的那部分人数量很小而且十分贫穷的时候,这种贵族政治是最好的。因为这样,占统治地位的那些人便没兴趣压迫这一小部分人了。正因为如此,在雅典,安提帕忒尔规定:没有两千得拉莫银币的人,不得拥有选举权。这样他便建立了令人满意的贵族政权。他所规定的选举资格并不高,城市里稍有身份的人都没有被拒之门外,故而被剔除的人并不多。

因此,平民化是贵族家庭的首要原则。贵族政治离民主政治越近,便越是完善;离君主政体越近,便越欠完善。

当处于服从地位的那部分人民成为处于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民的私家奴隶时,这种贵族政治是最不完善的。例如波兰的贵族政治,在那里,贵族将农民当成自己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