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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1 第一节 共和政体及与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
第一节 共和政体及与民主政治相关的法律

当共和政体的最高权力为全体人民掌握的时候,这便是民主政治。当共和政体的最高权力为一部分人民掌握的时候,这便是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在某些方面,人民是君主;在另外一些方面,人民是臣仆。

因为选举反映了人民的意愿,所以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上君主。掌权者的意志,就是掌权者本人。所以,在这种政治下,为投票权利而建立的法律,就成为基本法律。对民主政治而言,法律应当规定怎样投票、由谁来投票、为谁投票以及为什么事情而投票。事实上,这和君主政体应当知道君主是什么样的、应该如何治理国家,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李巴尼乌斯说过,在雅典,人民议会里混入了一个异邦人,这个人被处以极刑。这是因为他不正当地取得了主权方面的权利。

对组成议会的公民的数量作出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对于究竟是人民还是仅仅一部分人民有说话权,人们便不太清楚。拉栖代孟的议会是由一万公民组成的。在罗马,在这个由微弱走向强大的国度,在这个注定要经历梦幻般的变故的国度,在这个时而将所有公民都排斥在自己的樊篱之外,时而又将整个意大利及世界的一部分都囊括在自己的樊篱之内的国度,其议会从未有固定的公民数目,罗马毁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此。

对于自己能够做好的事情,掌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亲自去做。那些让自己觉得力不从心的事情,则应委托给代理人去办理。

倘若那些代理人没有经过人民的指派的话,那么他便不能够成为人民的代理人。因此,由人民指定自己的代理人——官吏,这是这种政体的一条基本准则。

由参政院或参议会指导一切,这是人民和君主都需要的,或者说人民比君主更需要。但是参政院或参议会的成员应该由人民来挑选,这样才更可靠。要么由人民直接选拔,像雅典那样;要么由人民指定官员去选拔,罗马曾多次这样实行过。

在为自己的某一部分权利挑选委托人的时候,人民实在是做得太好了。他们仅仅凭借下列依据便可作出决定,这些依据是他们不能不知道的东西及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对于哪一个人经常征战沙场,功勋如何,他们十分清楚,所以他们挑选出来的将领,都是本领高强的。对于哪一位法官工作勤恳,哪一位法官在同行中的口碑不错,哪一位法官廉洁拒贿,人民了解得十分清楚,这就足以让他们挑选一位裁判官了。某一公民的富庶程度让人民惊讶不已,这就足以让他们挑选出自己的市政官员了。但是,在处理事务时,他们因此便知道灵活认识和利用时间、地点和机会吗?不,他们不知道。

对人民所具备的这种发现才干之士的天然能力,如果有人心存怀疑的话,他不妨看一看雅典人和罗马人所做的一系列选择,那些选择令人惊异不止。毫无疑问,仅仅用凑巧一词,是不可能概括这些选择的。

我们知道,在罗马,人民从未轻易选拔平民去担任公职,虽然他们有提升平民的权利。在雅典,依据阿利斯底德的法律,人们选择任何等级的人充当官吏都是可以的,但是,色诺芬说,对于可能关系到国家安全或声誉的职位,从来就没有过哪一位下层人民提出过要求。

多数公民不够被选资格,虽然他们有足够的选举能力。同样地,多数人民不适宜于处理事务,虽然对于他人的关于处理事务的报告,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听取。

既要处理事务,同时又要保持一定的速度,既不能慢,又不能快。但是人民常常不是行动过速,便是行动过缓。有时候,10万只手臂足以推翻一切;而有时候,10万只脚的前进速度却与昆虫相差无几。

在平民政治中,人民被划分为若干等级。这种等级区分让立法者声名大振。民主政治的寿命长短和繁荣程度,常常是同这种等级区分的方式相互联系的。

在等级安排上,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依据是贵族政治的精神。在狄德·李维和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如何让主要的公民获得选举的权利的。罗马人民被分作193个“百人团”,这些团分为六个等级。有钱而数量较少的人被他安放在最高等级的团里,金钱较少而数目较大的人被他安放在稍次一些的团里。那些贫穷、无立锥之地的民众则被他安放在最末一个团里。而每一个团里只能投一张票,表面上是人在选举,实际上是资产和钱财在选举。

在梭伦那里,雅典人被分为四等。他的等级划分,是在民主政治的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的,其目的在于规定谁可以被选举,而不在于规定应当选举谁。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人们可以从四个等级的任何一个等级中挑选“法官”,但是,“官吏”则只能在前面三个等级中挑选。在这三个等级中,公民都相当富有。

在共和政体中,对有选举权的人民作出区分是基本法律的内容之一,因此,选举的进行方式是基本法律的又一项内容。

按照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性质的表现。而采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则是贵族政治的性质的表现。

抽签这种选举方式,不会让任何人感到苦恼。通过它,能够激发起每一个公民的为祖国服务的意愿。

但是,因为这种方式自身便存在着不足,因此立法者们都努力去整理和矫正它。

在雅典,梭伦规定,依据选择的方式任命所有的军事职位;而参议员与法官的选举方式则是抽签。

他还规定,依据选择的方式任命那些需要巨额费用的文职官员;其余职位则通过抽签的方式授予。

但是,为了革除抽签这种选举方式的弊端,他还规定:挑选只能在毛遂自荐的人们当中进行;中选者还要通过评判人的鉴定;如果有人认为中选者的资格不符合要求,可以对此提出控告。这既是抽签,又是选择。当一个官吏的任期行将结束的时候,对于他在职期间的品行状况,人们将又一次作出鉴定。在进行抽签选举的时候,那些能力不足的人,当然极不希望自己的名字被提出来。

民主政治的又一种基本法律,是对投票方式作出规定。选举应当公开举行还是秘密进行,这个问题相当重要。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灭亡的一个重大原因,在于其后期规定秘密选举的法律。但是,在不同的共和国里,秘密投票有种种不同的做法,因此,我认为这恰恰是值得我们冥思苦想的问题。

毫无疑问,人民的选举应该公开进行,这应该成为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内容之一。平民百姓应当接受首脑人物的指引,同时应当接受某些态度庄严肃穆的人的制约。但是,罗马共和国破坏了这一切,它规定选举要秘密举行,因此,它不可能对这群迷失方向的民众作出指导了。然而,对于贵族政治来说,他们的选举在贵族团体中举行;对于民主政治而言,其选举则在参议会举行,预防阴谋诡计是他们的唯一要务,因此要过于秘密地举行选举是不可能的。

阴谋诡计对于参议会来说,是相当危险的;对于贵族团体来说是一样。然而对于人民来说,却一点也不危险。人民的脾性随感情的变化而变化。在一个人民不参与政府事务的国度里,人民可能会因为某一出戏的戏子而激动不已,就像为国家大事操劳而兴奋异常一样。当阴谋诡计不再存在的时候,便正是一个共和国最不幸的时刻。当人民被金钱腐化的时候,这种情形便会发生。在这时候,人民变得冷漠了,不再关心国事而关注金钱了。他们只是安心地等待着报酬,对于政府及政府计划要做的事情,他们不甚留意。

只有人民才可制定法律,这是民主政治的又一条基本规则。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参议会制定法律也是必要的。在确定某种法律之前,先试行一段时间,这往往较为妥当。罗马与雅典的政治制度有其明智之处。参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其效力仅有一年,只有当人民同意通过这些决议时,它们才能够成为具有永久效力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