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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2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二节 自然之法

先于所有这些规律而存在着的,便是自然法。之所以称其为自然法,其原因在于它们仅仅以我们生命的本质为渊源。如果打算透彻地了解自然法,就应当对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加以考察。人类在那样一种状态下所遵守的规律便是自然法。

“造物法”这一理念,是自然法刻写在我们的头脑里面的,自然法还引导我们去归附他。从顺序上讲,这不是规律中的第一条,却是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作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他所具备的只是获取知识的能力,然而知识却少之又少。很明显,推理的思想绝不可能是他最初的思想。他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的生命延续下去,在此基础上,再去探讨他的生命是如何起源的。像这样的一个人,他的第一感觉便是自己的软弱;他的胆量应该是相当小的。倘若有人对这一点尚且心存怀疑的话,那么可以看看丛林中的野蛮人。无论什么都会令他们颤抖,令他们逃窜。

每个人在这种状态之下都会产生自卑感,在这里,平等的感觉是不存在的。所以,他们没有互相攻击的念头。自然法的第一条应当是和平。

人类的初始意愿是彼此征服,霍布斯持这样一种观点,这是不正确的。权力和统治的思想是由许多其他的思想所构成,并且是以这些思想为依托的,因此,它们不可能是人类的最初意愿。

霍布斯问道:“倘若人类并非天然就生活在战争状态之下的话,他们为何总是携带着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锁呢?”然而,霍布斯没有意识到,这些事情产生于社会建立之后,他却将它们强加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了。社会的建立,使人类有了互相攻打和自我保护的借口。

我曾经说过,逃跑的原因在于恐惧感,然而,相互畏惧的表现却能够使人相互亲近。此外,当同种类的另一个动物走近时,一个动物是会感到某种快乐的,这种快乐引诱它们相互亲近。另外,由于两性间的差异而感觉到的情趣,也会让这种快乐成倍增加。因此,自然法的第三条,应当是时常存在于彼此之间的天然的爱慕之情。

除了最初的感情而外,人类又逐渐获得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第二种联系。因此,他们又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理由,这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条,过社会生活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