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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1 第一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法是产生于事物的性质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处于人类之上的“灵智者”有自己的法;兽有兽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

有这样一种说法:我们所看到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产生于某种盲目的命运,这简直是荒谬透顶。假如说“智能的存在物”居然是由一种盲目的命运产生出来的,难道还会有比这更愚不可及的说法吗?

由此可知,的确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这个根本理性与种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及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便是法。

上帝创造并保养宇宙,这就是上帝与宇宙之间的关系。上帝依据一定的规律来创造宇宙,他也依据这种规律去保养宇宙。因为他掌握了这些规律,所以他按照这些规律行事。他之所以掌握了这些规律,是因为这些规律是他所制定的。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能、权力之间存在着关系,所以他能制定这些规律。

我们知道,物质的运动构成了我们的世界,这个世界是永恒地存在着的,虽然它是没有智能的。因此,它的运动也一定具有恒定不移的规律。倘若有人幻想在这个世界之外,存在着另外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另一个世界也必定有自己恒定不移的规律,否则它便避免不了毁灭的噩运。

所以,虽然创造似乎是一种独断的行为,但是,正如无神论者的命运不可改变一样,创造也一定有自己恒定不移的规律。如果有人认为,没有这些规律,造物主也能够管理世界,那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倘若没有这些规律,世界将不会存在。

这些规律是固定不易的关系,对于两个运动的物体而言,重量与速度之间的关系,是一切运动的承受、增减以及丧失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处不同,都具有同一性;任何一种变化,都具有永恒性。

有一些法律不是由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创立、制定的,虽然他们能够拥有自己创制的法律。早在“智能的存在物”产生之前,他们存在的可能性就已经具备了,所以他们也就具备了可能的关系,因此,也就有了可能的法律。公道关系的可能性,早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如果有人认为,除了人为法所需要或禁止的东西之外,公道与不公道是不存在的,这种看法近似于认为在圆圈尚未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全都是参差不齐的。

因此,我们应当肯定,公道关系的存在,是先于人为法建立公道关系的。例如:(一)在人类社会中,遵纪守法是正确的;(二)如果某些“智能的存在物”接受了另一“存在物”的恩惠的话,它应该心存感激之情;(三)如果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是由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所创造出来的话,那么前者应该保持对后者的依附关系;(四)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受到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的伤害,那么后者应当受到同样的伤害等。在人为法产生之前,这些公道关系就已经存在着了。

但是,绝不能说智能的世界同物理的世界一样,都管理得很好。这是因为智能的世界虽然有自己的规律,这些规律的性质也是恒定不变的,但是与物理的世界不同的是,智能的世界并非始终不懈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受本性的制约,个别“智能的存在物”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角度来说,他们的本性便是独立行动。因此,对于原始的规律,他们并非永恒不变地遵守;甚至,即使对他们亲手制定的规律,他们也不是始终遵循的。

我们并不清楚,兽类究竟是受一般的运动规律支配,还是受个别动力的支配。无论怎样,与其他物质世界和上帝的关系相比,兽类和上帝的关系不会太亲密。对于兽类而言,只有当涉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其他个别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或它们与它们自身的关系时,感官才是有用处的。

在欲望的诱惑下,兽类将它们个别的生命保存了下来;并且,在欲望的诱惑下,兽类保存了自己的种类。因为它们是在感官的作用下结合的,所以它们有自然法;因为它们并不是因知识而结合的,所以它们没有人为法。然而,对于它们的自然法,它们并不是严格遵守的。倒是那些在我们看来并不是具备知识和感官的植物,在严格地遵守着自然法。

我们所具备的最高级的优点,兽类是没有的,但是它们所具备的一些优点,却是我们所没有的。它们没有我们的意愿,但它们也没有我们的畏惧;它们和我们一样避免不了死亡,但更会保护自己,而且不像我们那样胡乱使用情欲。

当被视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时,人和其他一切物体一样,是受固定不易的规律的支配的。当他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时,人在不停地违犯上帝所制定的规律,与此同时,修订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他应该自己完成自己的事,但是作为一个存在物,他是有局限性的;与所有“有局限性的灵智者”一样,他避免不了无知与错讹;他甚至会失去自己那点微不足道的知识。他受到成百上千的情欲的支使,因为他是有感觉的动物。像他这样的存在物,随时都有可能将自己的创造者忘记;通过宗教的规律,上帝让他把自己记住;像他这样的存在物,随时也都有可能将他自己忘记,通过道德的规律,哲学家们规劝了他。他生来就是要在社会里生存的,但是他却可能将社会中的其他人忘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立法者迫使他履行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