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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6.1.3 三、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社会制度。它是从旧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必然会带有旧制度某些方面的缺陷,需要有一个不断适应、不断完善、不断成熟的发展过程。因此,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要使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经常不断地调整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一系列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使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

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的根本否定。因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是通过否定那些与社会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他还说:“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2]

社会主义时期的改革,就其引起社会变革的广度和深度来讲,是一场革命,但这种革命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革命,因为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革命是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是被统治阶级推翻统治阶级的夺权斗争,它的对象是社会根本制度,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基本功能是改变社会形态,最大特点是革命的主体和客体两极对立,不可共生。改革则不同,它是由执政党发动和领导,由本阶级群众积极参加的一种自觉的行动,它的对象不是社会根本制度,而是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各种体制和观念,中心问题不是政权问题,而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基本功能不是改变社会形态,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最大特点不是改革主体和客体两极对立,而是主体与客体的共同发展。因此,改革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而且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