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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国防教育与军事课教程
1.3.3.1 一、国防体制
一、国防体制

国防体制是国家的国防组织形式、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制度的总称,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常受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制度和政策的制约。

(一)国防领导体制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国防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其国防职权有:制定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有:制定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

国家主席的国防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4.国务院的国防职权

国务院的国防职权有: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国防建设事业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下设国防部,作为国务院的军事部门,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最高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国防职权主要有: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军委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军委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防职权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二)国防动员体制

建立和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对于加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发展高技术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打赢战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国防动员工作

由于国防动员涉及军地两个方面,因此需要政府和军队共同协调、相互配合。国防动员体制应当体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经济建设中考虑国防需求,增加国防功能;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年度的和中长时期内的军事需求计划,提供落实军事需求的有关技术支持和军事标准。考虑到国防动员的这些内在要求,《国防法》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国防动员准备和国防动员实施工作,它们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将国防教育、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完善动员体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国家重视开展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主管本区域的动员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综合办公室、国防教育办公室、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国防动员工作。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组织拟订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和国防交通工作;行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三)国防科研生产体制

1.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国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家实行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2.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是国务院管理国防工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

(3)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

(4)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5)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

(6)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转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7)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8)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9)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10)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11)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

(12)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