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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学
1.7.2.2 二、体质与证候的异同
二、体质与证候的异同

中医体质学说的“质”与“证”有着本质的差别。体质是在先天及后天环境因素作用下逐渐形成的、具有个体特殊性、变化过程缓慢的人体固有特质。体质包含三大要素:先后天因素共同作用,构成包括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和心理状态,特征表现为相对稳定性、生命过程性、体质可调性。而证主要是在明显的、特定的、相对急剧的致病因子作用于体质后形成的临床类型。其基础实质是特定的身体素质,接受了某种病因刺激,或受到某种病理过程的影响,从而表现出某种较有特异性的病理反应和类型。

体质和证不可混为一谈,但也不可否认两者的内在联系。体质和证共同反映人的生理病理状态。体质在许多情况下,决定着机体对某些疾病的易罹性和病变过程中的倾向性,即体质影响“证”的形成、制约“证”的转变和转归,体质是“同病异证”“异病同证”的基础。证是病变过程中的阶段性反应,疾病的不同发展阶段可表现为不同证候,当某些疾病超越体质制约的程度,则又可反过来影响体质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