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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五、调解、和解比较记忆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法

复习记忆指导

民诉和刑诉的考查相似,其分值在65分上下,而且也十分重视对法条的直接考查。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变化,尤其是其中的新增内容以及对原有重要制度加以完善的部分。对待民诉,我们的态度也应当是拿下几乎全部的分数。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除了要十分熟悉法律规定,还要多多做题训练,找到自己知识的盲点。从近几年的考题来看,诉讼法考查的趋势是加强理论的间接考查以及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望广大考生在熟练掌握法条的基础上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无数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诉讼法比实体法更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只要肯下功夫,多做练习,考试就能从容应对。特别注意: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一、数字记忆

(一)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3日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2.“7日”、“7日内”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符合公示催告要件的,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

3.“10日内”

(1)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

4.“15日内”

(1)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日内。

(2)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限为15日。

(3)被告人、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15日。

(4)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无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偿还债务;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6个月”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30日内”

(1)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2)涉外: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涉外: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涉外: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涉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6)涉外: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判决、裁定都是)。

7.“2年”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3日内”、“3日前”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法院的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

(2)一审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以通知书方式通知证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3)一审开庭3日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4)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发出止付通知的3日内发出公告。

2.“5日内”

(1)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2)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

(3)一审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4)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5)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答辩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6)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案卷材料的期间为5日。

(7)支付令: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查,应在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3.“7日内”

(1)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2)一审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

4.“15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30日”

(1)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2)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3)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4)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6.“60日”

(1)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7.“48小时”

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8.“15日内”

(1)拘留的期限:15日下。

(2)一审立案后,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发出支付令的期限是受理之日起15日内。

9.“3个月”

(1)涉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0.“10日内”

一审当庭宣判的,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1.罚款的数额: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2.一审的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在一定条件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3.二审的审限

(1)判决: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2)裁定: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14.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时间

(1)公告、鉴定期间;

(2)管辖权异议、管辖争议的时间;

(3)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4)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之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9)在答辩期满前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10)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5.再审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20日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图表记忆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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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前保全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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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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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权异议

1.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3.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五)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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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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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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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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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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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承担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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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动物侵害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十)上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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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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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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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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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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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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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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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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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记忆

(一)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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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专属管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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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诉讼之比较

特别提示:当事人不是复数时,法院也可以将双方有牵连的多个诉讼合并审理,但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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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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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议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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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延期审理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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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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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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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种特别程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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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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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大诉讼法跨法比较记忆

(一)管辖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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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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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组织

1.回避申请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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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回避的人员范围、提出申请的期限、回避的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参与案件工作等,行诉与民诉一致,可以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行政诉讼法”部分。

2.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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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主体

1.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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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亲属范围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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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诉

1.是否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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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诉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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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程序

1.申请顺延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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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期审理、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中止审理、终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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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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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审、二审、再审审限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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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审案件应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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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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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解、和解比较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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