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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3日内”、“3日前”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法院的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

(2)一审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以通知书方式通知证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3)一审开庭3日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4)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发出止付通知的3日内发出公告。

2.“5日内”

(1)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2)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

(3)一审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4)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5)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答辩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6)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案卷材料的期间为5日。

(7)支付令: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查,应在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3.“7日内”

(1)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2)一审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

4.“15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30日”

(1)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2)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3)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4)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6.“60日”

(1)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7.“48小时”

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8.“15日内”

(1)拘留的期限:15日下。

(2)一审立案后,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发出支付令的期限是受理之日起15日内。

9.“3个月”

(1)涉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0.“10日内”

一审当庭宣判的,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1.罚款的数额: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2.一审的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在一定条件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3.二审的审限

(1)判决: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2)裁定: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14.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时间

(1)公告、鉴定期间;

(2)管辖权异议、管辖争议的时间;

(3)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4)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之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9)在答辩期满前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10)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5.再审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