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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记忆通
1.14.2.1.7 7.“2年”
7.“2年”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