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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记忆通
1.10.3.12.2 2.发回重审
2.发回重审

(1)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第二审法院作出重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3)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则上只能重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