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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1.2 2.级别管辖
2.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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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主要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应当区分掌握:
(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得将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在民事诉讼中却可以。
(3)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4)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针对外国人的犯罪不一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