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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3 (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还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不服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日,不服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日。)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6.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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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简化:一审:2个月→3个月→6个月

二审:2个月→4个月

特别提示: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特别提示:四类案件:(1)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

(2)一审、二审的审限,可以延长。

8.再审的审限

(1)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人民法院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期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的审限适用前述规定。

9.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特别提示:民诉规定的期限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