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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记忆通
1.10.2.1.1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部分重大案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强制措施的期限: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提请批捕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7天)。

记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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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7日)作出复议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5日)作出复核决定。

(6)执行逮捕后的处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7)侦查羁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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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