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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4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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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致使”,表达的是过失的意思,对于伤害、死亡等后果,行为人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出于疏忽等原因。如,在非法拘禁时,将被害人捆绑起来,但由于捆绑方法不当,致使被害人气息不畅窒息而死。这与故意使用暴力有明显的区别,罪过不同,因此处罚也不同。但不能一概而论,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的结果加重犯中“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